原告: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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