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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连龙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连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志刚,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连龙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倪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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