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叶娟。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叶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6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