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京友。
被告: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京友。
被告:上海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京友。
原告赵璇与被告潘京友、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潘京友、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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