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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璇与:潘京友、: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京友。
  被告: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京友。
  被告:上海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京友。
  原告赵璇与被告潘京友、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潘京友、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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