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根章。
被告:邵文国。
被告:邵文娟。
原告邵福根与被告邵根章、邵文国、邵文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福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元观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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