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洁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洁辉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被告王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其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民间借贷属合同纠纷,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原告是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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