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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敬仙与:陆同飞、:陆敬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敬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同飞。
  被告:陆敬莲。
  被告:陆敬青。
  被告:程卫龙。
  原告陆敬仙诉被告陆同飞、陆敬莲、陆敬青、程卫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敬仙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敬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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