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敬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同飞。
被告:陆敬莲。
被告:陆敬青。
被告:程卫龙。
原告陆敬仙诉被告陆同飞、陆敬莲、陆敬青、程卫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敬仙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敬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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