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金海。
原告:孔宪香。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其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金海、孔宪香诉被告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金海、孔宪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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