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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卫名与:茅国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卫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国明。
  原告顾卫名与被告茅国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卫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卫名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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