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卫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国明。
原告顾卫名与被告茅国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卫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卫名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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