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联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华诉被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于2018年6月26日决定对高建华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与高建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处理结果有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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