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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连与:江长美、:江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长美。
  被告:江某某。
  被告:顾海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连诉被告江长美、江某某、顾海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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