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非,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金连。
第三人:万连云。
原告黄国明与被告邹金连、第三人万连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黄国明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明撤诉。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