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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文龙与:上海原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黎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原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管涛。
  原告黎文龙诉被告上海原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黎文龙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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