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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077号被告人王明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王明贵
丁增斌(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贵,男,1971年11月8日生于陕西省吴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增斌,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贵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贵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贵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导致多家单位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贵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明贵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明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贵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导致多家单位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贵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明贵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明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

审判长:段宏昌
审判员:邓志斌
审判员:黄福全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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