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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抚州市临川区***大酒店老板和实际经营者,负责酒店内所有大小事宜,2019年6月15日抚州***大酒店关门停止营业,共拖欠55名员工工资共277781元。接到员工举报后,抚川市劳动监察局于2019年6月17日、27日向章某某下达《劳动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今书》,章某某拒不到劳动监察局接受询问并逃逸。2019年8月1日该案被移送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章某某接到告知后继续逃匿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2019年9月23日章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路****茶餐厅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0日章某某家人在抚州市劳动监察局将子筷银大酒店55名员工被拖欠工资共277781元全部发放到位并取得所有被拖欠工资员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鄢某某、黄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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