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215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市西城区**督队工作人员,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虚构其母亲生病、买房要用钱等事实,陆续骗取其同事、邻居李某某、姚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十多万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某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查询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某某乙的证言;5.其他证明材料: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薇佳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某某甲现于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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