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东河镇商业街**公司**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及儿子侯某某一家在旺苍县东河镇**街**号开设“旺苍县**店”。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赵某某经营的干杂店以240元的价格购买罂粟壳2kg,并将其中1kg与其他香料混合磨成粉末装成10袋,与余下的罂粟壳一并带走。2019年6月18日起,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上述罂粟壳及含罂粟壳粉末的香料在凉面店熬制凉面红油、凉面白油、米粉红油、米粉白油后添加到米粉、凉面中进行销售。
2019年6月2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并扣押上述剩余油类、10袋香料及1.09kg罂粟壳。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香料、凉面白油、凉面红油、米粉红油中那可丁、吗啡、蒂巴因、罂粟碱、可待因等项目含量均超标。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罂粟壳疑似物及10份可疑调料粉末中均检验出吗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 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
3.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立案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情况说明等;
4. 赵某某、杜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 检测报告、鉴定报告、鉴定资质证明等;
8. 被告人到案经过、前科查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彬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旺苍县东河镇商业街**公司**单元**楼**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