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地,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孙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地与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代地于2017年4月2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代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代地负担。
审判长 谷莉
代理审判员 翟涛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刘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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