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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李某某与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孙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涛,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李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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