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139号
罪犯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张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9112.71元。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某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共获表扬8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将罪犯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四二年一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慈年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克仰志
书记员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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