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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19号
罪犯李某某(曾用名张云生、何广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京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京刑核5860703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同年3月6日至3月1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李某某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起刑日期2017年10月20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李某某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梅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晓洁
书 记 员 陆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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