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284号
罪犯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罪犯张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1月15日本院以(2016)豫刑更12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以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无期徒刑期间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评审为5次优秀,1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物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将罪犯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4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兴福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振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