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京刑申11号
王某某:
你因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2000年11月至2002年8月,你在担任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科长期间,伙同沈绪红(另案处理)以重复抵押和以他人名义伪造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手段,骗取中国建设银行怀柔支行购房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到2004年10月份,沈绪红共归还银行贷款本金217376.39元,余款本金1532623.61元未还,后潜逃。2006年12月15日你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子珍、周福强、王建国、王淑兰、潘清静、李铁柱、温志富、尹雪松、邢秀峰、王书凤、赵研、王士贤、方磊的证言、相关书证材料及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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