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3-3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刑终4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琼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某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开进
审 判 员   潘菲菲
审 判 员   周 茹
 
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来花
书 记 员   钟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