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京刑申18号
李某某:
你因韩作樑犯贪污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2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作樑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作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在案扣押冻结的款物能够挽回相应损失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依法对韩作樑从轻处罚。在案证人证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北京北家高科技咨询开发公司的说明》、借款单、转账凭证、进账单、转账支票、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凭证、承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可证明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根据韩作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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