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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6-1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终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某某,男,55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百草汇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草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曲贵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九月五日作出(2018)京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涂某某退赔人民币八百一十七万零七百九十七元五角发还各被害人(附清单)。在案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依法处理(附清单)。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涂某某,听取了上诉人涂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北京百草汇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草汇医药公司)、北京百草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草汇生物公司)、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迈公司)先后成立。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涂某某。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虚构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的事实,以百草汇生物公司名义,通过讲课、熟人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健康消费理财增值分配项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孙某等被害人人民币30余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刘建军、刘奇东、韩玉静、温耀波(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购买保健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公司上市可获得高额分红等事实,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瑞都国际1号楼2109-2111室,以通迈公司名义,通过讲课、熟人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购买保健品“新动力椰子牡蛎肽粉”可获得高额返利,并承诺公司上市后可获得高额分红,骗取杜鹃、王强、王雅芹等被害人(包含聋哑人100余人)人民币700余万元。
被告人涂某某在上述期间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集资款项主要用于集资活动、兑付返利、购买车辆、个人消费等。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涂某某名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78-80号0层房产1处(产权证号:里00254887),涂某某、张沈洪、王吉强名下13个涉案银行账户,杭州正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众泰牌机动车1辆(车牌号:×××)、王志全名下别克牌机动车1辆(车牌号:×××)均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孙某、王某1、王某2、韩某等7人、王某3、吴某、赵某(聋哑人)、刘某(聋哑人)、田某、尹某、徐某1、贾某、武某、王某4等20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报案材料、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信用卡对账单、宣传材料、通迈公司宣传材料打印件、控告书、健康消费理财增值分配方案等、证人徐某2、王某5、张某、涂某、王某6、李某、万某、林某、黄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信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北京百草汇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百草汇生物公司、通迈公司、杭州正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战略合作协议、合作营销协议、乐富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户信息、网页截图材料、海南南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帕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宁东恒华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销货证明、销售单、收款收据、收款回单、提货单及发票、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通法鉴[2017]电鉴字第9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神州[2017]鉴字第2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北京美通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销售开票通知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代付款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
涂某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罪名与实际不符,其不是全部利益占有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涂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涂某某与刘建军为首的销售团队不是利益共同体,涂某某与刘建军、韩玉静、温耀波、李一江、刘奇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是承包经营关系,刘建军销售团队具有独立的销售权利,不受涂某某控制,是本案最大的受益人。涂某某和百草汇生物科技公司在获利上处于次要地位,不应对全部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将全部犯罪责任归结给涂某某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涂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查实后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涂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依法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涂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上诉人涂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孙某等7人、王某3等200余人的陈述、报案材料、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信用卡对账单、宣传材料、通迈公司宣传材料打印件、控告书、健康消费理财增值分配方案、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大量证据能够证实,涂某某实际控制的百草汇医药公司、百草汇生物公司、通迈公司均没有开展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无法维持高额利息,但涂某某组建团队,指使他人以讲课、熟人相互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有保健品、泉水开发、旅游开发等虚假投资项目,承诺投资后短期内返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在非法吸纳投资人投资外,还鼓励投资人介绍他人投资。在案的审计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等证据证实,涂某某明知公司经营完全是依赖不断吸收投资款来偿还前款的方式维持,集资款无法返还,而涂某某所控制的本人及其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却收取了投资款人民币1亿余元,除大部分用于其返还投资人高额利息和日常公司经营支出外,其还非法占有部分投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涂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销售团队应承担主要责任,涂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一节,经查,在案工商登记材料、战略合作协议、合作营销协议以及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作为百草汇医药公司、百草汇生物公司、通迈公司的直接控制人,涂某某在具体实施中,采取招募销售团队,并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方式,也是为了完成其非法集资的意图,扩大吸纳资金的范围,涂某某负责公司的所有经营决策和营销方案,销售团队人员分配和管理需要向涂某某进行汇报,所非法收取的集资款项涂某某能够控制和使用,故涂某某应当对涉案期间以百草汇生物公司及通迈公司名义非法集资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涂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涂某某没有新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涂某某和其辩护人所提再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涂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涂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颖
审 判 员 许 秀
审 判 员 任卫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姝
郭岚馨
书记员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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