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被害人郑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被害人郑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佳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被害人郑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倪浩忠,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虹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7)粤5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和原审被告人李东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东虹,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东虹因向被害人郑某长期借高利贷并通过郑某投注“六合彩”赌博被催债而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郑某的念头。2017年2月21日9时许,李东虹在普宁市里湖镇金鲤路新地内学校旁边,向卖老鼠药的赖某购买一包“闻到死”粉末状老鼠药,再到附近猪肉摊购买了6元的猪肉末。随后李东虹将老鼠药和猪肉末带回其家厨房,将部分老鼠药倒进猪肉末混合搅拌。10时30分许,李东虹驾驶摩托车到郑某居住的房子,将混合后的猪肉末通过窗口投放到郑某的厨房内,致郑某食用后中毒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举出的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李东虹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认定,被害人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郑某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郑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佳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郑某之女。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等为证。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东虹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虹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东虹的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等具体情况,对李东虹判处死刑,尚不须立即执行。李东虹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计算,具体为丧葬费41433元、误工费和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44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东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提出的被害人郑某的丧葬费41433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等共计4443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上诉称:原判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不当,应按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李东虹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共计451677元。
上诉人李东虹上诉称:我只是想教训一下郑某,没有想致郑某死亡。原判对我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李东虹不存在致被害人郑某死亡的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李东虹系初犯,归案后最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判处李东虹有期徒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上诉人李东虹曾多次向被害人郑某(女,殁年47岁,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人)借高利贷,并通过郑某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参与赌博,后因郑某向其催债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2月21日9时许,李东虹产生报复郑某的念头,遂去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金鲤路新地内学校旁边,以3元的价格向摆摊的赖某购买了一包标识为“闻到死”的粉末状老鼠药,又到附近猪肉摊购买了6元的猪肉末。李东虹将老鼠药和猪肉末带回里湖镇新池内建新路其居住的吴氏牙科诊所厨房内,用剪刀剪开老鼠药包装袋,将部分老鼠药倒进猪肉末混合搅拌。10时30分许,李东虹驾驶车牌号为粤M×××**的男庄摩托车去到里湖镇鱼街0003号郑某的租住处,将一袋混合了老鼠药的猪肉末通过房子右边的小窗口投放到郑某的厨房内。郑某因食用上述猪肉末后中毒,于当晚10时许被人发现倒毙于租屋地上。经鉴定,郑某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证实本案的报案、侦破经过及嫌疑人李东虹到案的过程等情况。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1)2017年2月22日1时许至22时许,民警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普宁市里湖镇鱼街x号郑某家。郑某家为两层民楼,在现场门口北侧放有一个粉红色垃圾桶(内有一腐败木瓜,两个白色塑料袋,一个红色塑料袋)、一个绿色垃圾桶、一辆银灰色女庄摩托车(车头向南),在门口南侧放有一辆酒红色女庄电动车,电动车脚踏位置放有蔬菜,电动车车头储物柜放有一个不锈钢保温瓶,车头挂有一个袋子,袋内装有沙琪玛。现场铁门由六扇门组成,南北各三扇,北面三扇呈关闭状,南面由南向北第三扇呈打开,北面由北向南第三扇门环上挂有一个红色U形锁,锁孔上插有一串钥匙。鱼街x号一楼经勘查见:房内灯光呈打开状,房内西北侧放有一张靠背椅(椅子上放有杂物),靠背椅往南侧地面躺有一具女尸,尸体呈仰卧状,尸体头朝北,脚朝南,尸体脚下压有一袋荷兰豆和奶瓜;房内靠东北墙放有一个鞋柜、一张矮椅、一个高压锅等杂物,高压锅内有稀粥,高压锅西侧靠有一个带血高压锅盖;房内靠东墙放有一张玻璃圆桌,玻璃圆桌上放有一个带肉末瓷碗、一个带油污铁盆,铁盆旁有一双已拆开一次性筷子、一个饭盒,饭盒上有一个碗、一外有塑料袋装汤水泡沫碗、一外包有塑料袋装稀饭泡沫碗、一放有塑料袋及汤勺铁盆,铁盆下有一个铁碗,碗中有酱油,玻璃圆桌下地面有一瓶矿泉水;房内靠东南墙放有一张矮柜,矮柜上放有杂物,一张电视桌,电视桌电视打开着,电视桌下地面有一个倒扣泡沫碗,泡沫碗旁地面有少量肉末,移开泡沫碗见碗下地面有肉末,肉末中可见粉红色点状物,电视桌西侧地面有一只已死亡白色狗,狗尸体旁有一个装稀饭狗盆;房内东南角为一条铁质楼梯通往二楼,狗颈部有绳索捆绑在铁梯拐角处,房内靠西南墙放有一面镜子、一个冰箱,打开冰箱,冰箱分上下格,上格呈清空状,下格分四层,第一层放有袋装鱿鱼,第四层放有三个苹果,第二、第三层呈清空状;房内西北角有一木门通往厨房。厨房经勘查见:厨房内靠西北墙放有一个装有水水桶,水桶往南侧地面有一个砧板,板上有一把菜刀、一把削皮刀、木瓜皮、一个削去皮木瓜,板旁有一未削皮木瓜;厨房内靠北墙放有一个煤气灶,煤气灶上方墙面有一用七条砖条分格的小窗,煤气灶放有一个煤气炉,煤气炉上有一个炒锅,炒锅内有猪肉及一把锅铲,猪肉油脂已凝固,煤气灶西侧放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片状猪肉,猪肉袋下压有一塑料袋;厨房靠东北墙放有一个煤气瓶;厨房靠东北角为厕所;厨房靠南墙放有塑料捅、米袋、桌子等杂物。二楼经勘查见:由一楼铁梯往墙洞到二楼,二楼靠西北墙放有一张眠床,眠床摆放有棉被、枕头等杂物,眠床东侧地面放有垃圾桶,垃圾桶中有纸团、饭盒盖、饮料瓶、饮料盒;二楼靠东北墙放有一个纸箱,纸箱上放有一个碗,碗中有饭粒、纸团及汤勺;二楼靠西南墙放有晾衣架、棉被、衣物等杂物。
现场提取房内高压锅内粥1份;玻璃圆桌上带肉末瓷碗1个、带油污铁盆1个、装汤水泡沫碗1个、装稀饭泡沫碗1个、饭盒1个、饭盒上瓷碗1个、放有塑料袋及汤勺的铁盆1个及该铁盆下铁碗1个;玻璃圆桌下地面上矿泉水瓶1个;狗尸体旁装稀饭狗盆1个、倒扣泡沫碗1个及碗内肉末1份;厨房米袋内大米1份;厨房炒锅内猪肉1份;电动车车头保温杯1个;狗胃内容1份。
(2)2017年2月28日9时许至20时许,民警对上述现场再次勘查。鱼街0003号一楼经勘查见:房内西北侧放有一张靠背椅(椅子上放有杂物);房内靠东北墙放有一个鞋柜(鞋柜上有一个粉红色纸袋)、一张矮椅、一个高压锅等杂物,高压锅内有稀粥;房内靠东墙放有一张玻璃圆桌(上次勘查已将碗、盆等物品提取送检),桌上经搜索共有5支塑料汤勺、1支瓷勺、1双筷子、装有橄榄塑料袋;圆桌西侧地面有1双筷子;圆桌下地面有2个塑料袋;圆桌北侧地面有1个蓝色篮子,篮子内有塑料袋;圆桌南侧地面有塑料袋子;房内靠东南墙放有一张矮柜,矮柜上放有杂物;一张电视桌,电视桌下北侧地面有塑料袋,电视桌有三个抽屉,抽屉内放有纸张等杂物,经检查发现有借款人李东虹欠条4张;房内东南角为一条铁质楼梯通往二楼;房内靠西南墙放有1面镜子、1个白色装水塑料桶、1个冰箱,冰箱北侧地面有塑料袋,房内西北角有一木门通往厨房。厨房经勘查见:厨房内靠西北墙放有1个装有水水捅;水桶往南侧地面有一个砧板,板上有1把菜刀、1把削皮刀、木瓜皮、1个削去皮木瓜,板旁有1未削皮木瓜;厨房内靠北墙放有1个煤气灶,煤气灶上方墙面有1用七条砖条分格的小窗,在煤气灶放有1个煤气炉,煤气炉上有1个炒锅,炒锅内有猪肉及锅铲1支,猪肉油脂已凝固,煤气灶西侧放有1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片状猪肉,猪肉袋下压有1塑料袋,猪肉袋旁有1个不锈钢盆,不锈钢盆上放有饭盒、不锈钢盆、瓷碗、瓷盆,不锈钢盆旁放有瓷勺、锅盖;厨房靠东北墙放有1个煤气瓶;灶台南侧地面上有1个不锈钢锅;厨房西侧墙面上有1个不锈钢锅;厨房靠东北角为厕所;厨房靠南墙放有塑料桶、米袋、桌子等杂物。在鱼街0003号户外对厨房进行勘查:厨房为土质方砖砌成,方砖规格为38×13cm,土质墙高为180cm,铁质屋顶距地209cm,土质墙最高处居屋顶29cm,中间有铁质横梁,厨房小窗距地高度为143cm,小窗长度为93cm,宽度为24cm,中间用7条灰色砖分隔,间隔为8cm,从外往内1、2、3格塞有塑料袋,第4格放有成团红色尼龙绳,从外往内1、2格对应是煤气灶台面,3、4、5格对应是厨房排气扇。
现场提取厨房灶台上不锈钢盆2个、瓷勺1个、塑料袋内片状猪肉1份、猪肉袋下压着的塑料袋1个、炒锅1个、炒锅内锅铲1个、瓷碗1个、瓷盆1个;灶台南侧地面上不锈钢锅1个;厨房西侧墙面上不锈钢锅1个;厨房地面上砧板1个、砧板上菜刀1把、砧板上削皮刀1把;房内圆桌上塑料汤勺1个、瓷勺1个、筷子1双;房内圆桌旁地面筷子1双、塑料袋1个;房内圆桌下地面塑料袋2个。
(3)2017年3月11日15时许至16时许,民警对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新池内建新路吴少开牙科诊所的现场进行勘查。勘查见:吴少开牙科诊所为两层民楼结构,座北向南,铺面朝南,正对建新路,吴少开牙科一楼分为两部分,南面部分为经营场所,北面部分为厨房及厕所。对南面部分进行勘查见:铺面西南角放有沙发茶几,沙发茶几往北为牙科操作台,牙科操作台旁有1个垃圾桶,牙科操作台与沙发间有用塑料板隔开,操作台北面由西向东放有2个玻璃条柜,玻璃条柜由上下两层叠放,东面玻璃条柜的上层玻璃柜为5层结构,从上到下第4层玻璃条柜内放有玻璃杯,旁边有2把黑色塑料柄剪刀,1把剪刀全长11cm,另1把剪刀全长9cm,经营场所部分靠东墙由北向南1个电视柜、1个矮柜、1张办公桌、1个药柜、1张沙发。对北面部分(厨房厕所)进行勘查见:北面部分为铁皮屋顶结构,厕所位于北面部分的西面部分,厕所内放置有2个水捅,西墙上安装有热水器,厕所地面为瓷砖地面,厕所西北角放有1个垃级桶,厨房位于北面部分的东面部分,北墙修有灶台,靠东墙放有煤气台。
对李东虹驾驶男庄摩托车进行勘查:李东虹所用摩托车挂牌为粤M×××**,摩托车车头安装有不锈钢护架,护架左右两侧焊接有不锈钢圆筒,护架上端有两个圆形悬挂点,摩托车后有1个黑色后尾箱,车尾箱放有1蓝色雨衣、1包面巾纸、1红黑相间摩托车捆绑绳。
现场提取玻璃条柜内剪刀2把;摩托车左右悬挂点擦拭物2份、左右圆筒擦拭物2份、左右手把擦拭物2份。
3.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以及相关物证,证实:(1)2017年2月21日,从被害人郑某租住的普宁市里湖镇渔街x号内提取到郑某的黑色苹果4S手机1部(手机号码188××××****,手机串码012942009995308)、黑色苹果5手机1部(手机号码158××××****,手机串码013347003656915)、金色苹果5S手机1部(手机号码137××××****,手机串码358687051077230)。(2)2017年2月28日,从上诉人李东虹处提取CoolpadB770手机1部(手机号码136××××****,手机串码867265020914157、867265021038311)。(3)2017年3月11日,在普宁市里湖镇镇政府宿舍楼3幢楼下提取到车牌号码为粤M×××**的“黄川牌”红色二轮摩托车1辆(带有后尾箱)。(4)2017年2月22日,从郑某身上提取到金手环1个、金戒指3枚。(5)2017年2月24日,从郑某租住于普宁市里湖镇河头村夏园平房内的座椅垫下提取到郑某的30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6)2017年2月22日,从郑某租住的普宁市里湖镇渔街x号门口提取郑某的美铃牌紫色电动车1辆及该车后储物箱内的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79;房内电视柜抽屉内提取到郑某的账目单10张。(7)2017年3月11日,从赖某处扣押溴敌隆杀鼠剂1支、装有稻谷的老鼠药9小包、“闻到死”粉末48小包、“闻到死”米粒149小包。
上述被害人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亲属。
4.公安机关提取的借条、收条及手机短信截图等书证,证实:案发前上诉人李东虹及被害人郑某之间存在借贷款关系,李东虹曾通过郑某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
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化)字[2017]03008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赖某处扣押的老鼠药经检验,送检的1包“闻到死”粉末检出毒鼠强成分;送检的1包“闻到死”米粒未检出毒鼠强和常见抗凝血杀鼠药成分;送检的1包装有稻谷的老鼠药中检出大隆成分;送检的1支溴敌隆杀鼠剂中检出溴敌隆成分。
6.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化)字[2017]03042、03043/03044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1)案发现场玻璃圆桌上带肉末瓷碗、现场狗尸体旁装稀饭狗盆、现场倒扣泡沫碗内肉末、现场狗尸体胃内容、死者郑某胃内容、死者郑某心血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2)现场厨房灶台上猪肉袋下压着的塑料袋、现场厨房灶台上炒锅、现场厨房灶台上炒锅内锅铲、现场玻璃圆桌上筷子均检出毒鼠强成份。(3)吴少开牙科诊所玻璃条柜内大剪刀、侦查员向某义提取的1包“闻到死”粉末、侦查员向某义提取的1包“闻到死”米粒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7.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普公(司)鉴(法尸)字[2017]03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郑某尸体尸斑紫红色存在于尸体背侧面非受压区,压之褪色,尸体胸部上腹部也见紫红色尸斑,其上散在点状出血点。结膜充血,右下睑结膜见点状出血,口唇紫绀明显、甲床紫绀。左上睑见一0.6cm裂伤口,渗血,周围青紫肿胀1.8×0.9cm,下唇左侧粘膜见2.8×0.8cm的出血,舌尖外露,右侧舌尖见1.5×0.6cm的出血。颈前部甲状软骨下见6.5×2.2cm的皮革化改变。右上臂中段背侧见3×2cm的青紫,右上臂中下段外侧见3×0.9cm的青紫,右上臂下段近肘关节处见3×1.8cm的青紫。解剖见:胸腹腔脏器瘀血明显,胃内容呈粉红色米粥样,胃粘膜出血,胃小弯处粘膜出血较多。提取死者胃内容送检,检出毒鼠强成分。根据尸检所见结合毒化检验报告分析,死者所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左上睑挫裂伤、颈前部软组织擦伤、左下唇及右舌尖组织破损,这些损伤较轻微为非致命伤,符合倒地与地面等物体作用所致;死者口唇紫绀、胃粘膜出血、脏器瘀血,中毒征象明显;结合死者胃内容中检出毒鼠强成分,死者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郑某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
8.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DNA)字[2017]03073、03074、0307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1)现场玻璃圆桌上带肉末瓷碗,碗外侧可疑斑迹擦拭物、现场玻璃圆桌下地面矿泉水瓶瓶口擦拭物、现场圆桌上塑料汤勺3勺体边缘擦拭物、现场圆桌上塑料汤勺4勺体边缘擦拭物、现场圆桌上筷子细端擦拭物、现场圆桌下地面塑料袋1袋子提手粘取物的STR分型均与死者郑某的肋软骨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21×1020。(2)吴少开牙科诊所内玻璃条柜内小剪刀刀把上可疑斑迹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东虹的丈夫吴某1的血痕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77×1015;吴少开牙科诊所内玻璃条柜内大剪刀刀把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李东虹的血痕、李东虹丈夫吴某1的血痕的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死者郑某儿子王某某的血痕与死者郑某的肋骨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9.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日上诉人李东虹购买老鼠药、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害人郑某住处附近等情况。
10.证人姚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22时许,我来到我干姐姐郑某家里,叫了几声姐没人应,我便从摩托车上下来准备进屋,在门口看见郑某趴在地上,脸压着高压锅锅盖,我见状马上上前将郑某翻过来平躺着,见郑某左脸上有血迹,舌头伸直,身体已经僵硬。我用拇指掐郑某的人中,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见郑某没反应,我跑出门外叫邻居帮忙,然后到郑某女儿王佳佳家里把王佳佳叫来现场,接着我拨打110报警,后派出所的同志来到现场。我曾见“牙齿虹”到过郑某的房间,郑某有借钱给“牙齿虹”,但不清楚借了多少钱。我曾听到郑某有骂过“牙齿虹”,郑某“牙齿虹”还钱,有说过如果没有还钱,她会带着衣服和小狗一起去到“牙齿虹”家里住之类的话。11
11.证人王佳佳(系被害人郑某的女儿)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22时20分许,我母亲郑某的朋友姚某1到我家门口,跟我们说我母亲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我听后就跟姚某1一起到我母亲租住的普宁市里湖镇鱼街003号的家里,见我母亲面部向上躺在地上,面部有血迹,嘴唇发紫,全身冰冷僵硬,旁边的高压锅锅盖带有血迹,家里养的一只白色小狗也死在地上。我问姚某1为何有血,他说他到的时候,我母亲面部向躺在地上,他喊我母亲没反应就把我母亲翻过来,翻过来的时候就看见我母亲的脸压着高压锅锅盖,在翻的过程中,高压锅锅盖也跟着翻出来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同志来到现场,随后120急救车也来到现场,医生确认我母亲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我母亲跟我父亲分居十多年了,我母亲自己租房子住,我们平时很少联系。
12.证人马某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22时许,我从租住的里湖镇鱼街的家里走到旁边的“少总”家里坐,看到我邻居女子的电动车停放在门口。坐了几分钟,听到“肥弟”在隔壁一直喊“姐啊”、“姐啊”,随后“肥弟”非常慌张的跑到“少总”家里,叫我们帮忙。后我们就跟“肥弟”到那名女子家门口,我们到门口时,看到那名女子躺在地上,一只手伸直,一只手翘着,后我们就赶紧叫“肥弟”报警,后“肥弟”就打电话报警了。
13.证人方某的证言:2017年02月21日22时许,我和邻居马某在家里喝茶,突然听到郑某那个棉湖的朋友在喊“兄,出来帮忙”,我便和马某跑出去看,到郑某门口时,见到郑某平躺在地上,手指弯曲着,我便对那名棉湖男子说“这情况你应该报警”,该男子便用手机报警,后派出所同志就来到了现场。郑某是我们村“老咬”的妻子,与丈夫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很久。
14.证人林某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22时许,我在家里楼上睡觉,我老公方某及邻居马某在我家楼下喝茶,郑某的干弟弟“肥弟”发现郑某死亡在家里,跑来我家找我老公帮忙看一下。
15.证人吴某1(系上诉人李东虹的丈夫)的证言:2017年2月19日,我听李东虹说过她欠“鸡珍”一万元,月息一千元。她跟我说2月16日有还钱给“鸡珍”,但具体还多少我就不清楚。李东虹比较喜欢赌博,我认为她向“鸡珍”借钱是用于赌博。我家是用老鼠贴来抓老鼠,没有用过灭鼠药。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于二三年前将普宁市里湖镇鱼街3号的房子租给“阿珍”,房租每月100元,当时租房时她说自己一个人住,没跟家人住在一起。2017年2月21日晚上,村里人打电话给我,说租我房子的“阿珍”被发现死在房子里。
17.证人王某某(系被害人郑某的丈夫)的证言:因为我妻子郑某生活不检点,导致我们感情不和,我们大概七八年前就分居了,郑某一个人在外面租房子住。2017年2月21日22时许,我接到我父亲王昌华的电话说郑某在租住的房子里面出事了,死在里面。我过去新池内村马头前郑某居住的房子,看到派出所的同志已经到了,我就没有进去看。我父亲是听一个经常跟我妻子有来往的“棉湖弟”来家里说,才知道郑某出事的。
18.证人吴某2的证言:我在普宁市里湖镇金鲤路“鸿程电脑”旁经营猪肉档。根据公安同志提供的2017年2月21日10时许的视频,我记得视频中这名女子当时开着一辆男庄摩托车来到我猪肉档口,先向我购买了一些猪骨或者是猪肉,然后就开车离开。当那名女子开到我的档口右侧,即“鸿程电脑”路口时,停下来叫我绞几元肉末给她,说几元我现在记不清楚。后来我绞了一些肉末去称重,有将价钱(具体价钱也记不清楚了)告诉那名女子,她还钱之后就离开了。那名女子是说潮汕话的,是本地人。
19.证人赖某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我当天就卖了一包老鼠药,是卖给一个本地的女子,该女子向我购买的老鼠药是“闻到死”粉末,绿色塑料包装,当时记不清是卖2.5元还是3元。该女子询问该款粉末老鼠药的药性及用量时,我说这包粉末是毒药,不能让人吃到,人吃到会死。我当时没有去问该女子购买老鼠药的用途,她也没有说要买去干什么。
经观看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2月21日早上,我在里湖菜市场摆摊的地点是金鲤路“九弟”蓄电池铺门口,当天9时许有一名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的女子来我地摊买东西,我在视频里看到那名女子在我地摊买完东西后,开摩托到“鸿程电脑”旁边的“庵埔”猪肉摊买猪肉,但我确实想不起这名女子是谁。
我卖的老鼠药有四种:一种是“闻到死”,绿色塑料包装,上面印有红色“闻到死”字样;一种是米粒,里面是用一张纸包着浅红色的大米和虾米的老鼠药;一种是稻谷的老鼠药(散包装的),透明塑料包装,里面装着稻谷的老鼠药;另外有一种是澳敌隆杀鼠剂,大卫牌。“闻到死”粉末老鼠药卖2.5元或者3元。我不知道这四种老鼠药的成份,每个来我地摊购买老鼠药的人,我都会和他们说这个是毒药,不能让人吃到,人吃到会死。
证人赖某对其2017年2月21日摆摊卖老鼠药的地点普宁市里湖镇菜市场“九弟”蓄电池店门口、其出售的老鼠药等物品进行了指认。
赖某对2017年2月21日上诉人李东虹向其购买老鼠药的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确认。
20.上诉人李东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平时喜欢赌博。2015年五六月份,我手头没有钱,听说郑某在放高利贷,就准备向她贷款1000元,她向我的朋友“肥艳”打听我的人品后,主动借给我2000元,约好利息是每月600元,我借了二三个月后就把利息和本金都还给她。2016年3月份,我又向郑某贷款3000元,每月利息600元,我每个月都准时还利息给她。到了6月份,我家中发生煤气爆炸,我和老公及女儿均被炸伤住院治疗,就没有时间将钱还给郑某。到了8月中旬,我找她结算这笔账,分两次将钱还给郑某,当时郑某还说我很讲信用。
2016年的10月16日,我又需要资金赌博,去找郑某贷款10000元,约好10天3500元的利息。我当时有写借条给她,借条的日期错写成10月14日。10月26日之前,还款日期还未到,郑某就经常打电话或发信息来威胁我,叫我要准时还她的利息,并且骂我为“病鸡”等很难听的话,说若是没有准时还钱,她就要到我老公的牙科诊所中闹事,并且要将我的衣服扒掉抓到外面摆弄、录下视频传到网上给全部人看,还说她要收拾衣服带着小狗去我家长期居住,搞得我的精神压力非常大。我也有叫她帮我投注外围“六合彩”,赢了10000多元,我叫她抵掉本金和利息,剩下的几百元再还给她,她不同意,说她老是赌输,我赢的10000多元抵掉3500元利息后,剩下的9000多元要留下来慢慢抵掉利息,这样算下来还是欠她10000元本金。接下来9000多元很快就被利息抵完了,而且投注外围六合彩又欠她1700元,我就用我的五羊女庄摩托车以1700元抵押给郑某,当时本来是10月份的时间,但是郑某要求我写条子的时候把日期写成以前的日期(即4月9日)。因为发生这样的事,之后我就没有再让她帮我投注外围六合彩,但利息仍然是有还给她的。11月份,我由于资金紧张,又向郑某借了2000元,这样我总共欠下12000元本金。到了2017年1月26日,我与老公回五华过年的时候,她催我还钱,我在五华汇款6500元到郑某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上。2017年2月6日,从五华过完年回来,我又拿了8500元到郑某的家中还给她。在还钱的过程中,郑某一直都是催得非常紧,并且都是骂我骂得非常难听,我的手机中也有一些她骂我的信息。2月16日下午,我同样拿了1750元作为利息到郑某租住的小房子家中还给她。2月17日晚上,郑某打电话给我,我当时在打麻将就没有接听,她就又发信息来骂我“病鸡”等许多难听的话,到了18日早上,她又打电话给我,打了很多次过来,后来我打回去给她,郑某就跟我说她赌六合彩输钱,需要钱装修房子和买家具,叫我要在22或23日将钱还给她,我就说日期都还没有到,她就说不要管日期还没有到,叫我必须先还钱,我就说到时我若是不能将本金一起还的话先将利息还给她,她说好。
2月21日9时许,我驾驶男庄本田摩托车从家中出来,心里想一直都是准时把钱还给郑某,但是她还老是来骂我和威胁我,心里越想越生气,所以就想着要教训一下她,买包老鼠药把她弄到肚子疼。当开到新地内学校旁边、鹏程电脑斜对面的时候,我看到有一个50多岁的本地老头在路边摆地摊,就停下来跟他说要买包老鼠药,还跟他说买一包不要太厉害的,他给我一包,是用绿色小包装袋包装的,买这包老鼠药花了3元钱。我买过来后就将这包老鼠药放在摩托车护架左手边的筒中,然后在旁边的猪肉档买猪肉和猪骨,还完钱准备走的时候,想到将刚才所买的老鼠药放在猪肉中去弄郑某的肚子疼,于是我又停下来交代卖猪肉的女子绞5块钱的肉末给我,结果她绞了6块钱的肉末给我。我将买来自己家里吃的猪肉、猪骨、青菜挂在摩托车护架的左边,准备用来掺老鼠药的肉末挂在摩托车护架的右边。我驾驶摩托车到我家的牙科诊所,开门后我进去清洁诊所里面的卫生,之后将老鼠药和肉末拿到诊所里面放在厨房门口地上,然后找一把小孩子用的手工小剪刀准备将老鼠药剪开,但没有剪开,我把这把手工小剪刀扔在厕所里面的垃圾桶中,又在诊所里面找了一把黑色手柄的小剪刀把老鼠药剪开,剪开包装袋后里面是用报纸包着的浅粉红色粉状物体,我倒了一些老鼠药到肉末中,剩下的老鼠药扔进厕所里面的垃圾桶中,垃圾桶里面套一个黑色塑料袋。我将老鼠药粉末倒进肉末之后,用手隔着袋子在下面揉搓了几下,接着将垃圾桶中的黑色塑料袋和肉末一起拿出来,把装垃圾的黑色塑料袋放在诊所门口,当时的时间是10时30分许,我将肉末挂在摩托车护架的右边,启动摩托车后开往郑某租住的房子方向,经过“丑丫头”服装店、卖粥的摊点来到郑某租住的房子门口,门是锁着的,我将摩托车停在房子右边巷口处,将掺有老鼠药的肉末拿下来,走到房子右边的窗口处。因为我曾经来过她的家,知道这个位置是郑某做饭的地方,窗户是用水泥砖条竖着垒起来的,每条中间大约间隔10多公分宽,我右手拿着肉末伸进没有塞东西的窗孔,轻轻地扔进去,之后我就开摩托车往前面,在巷口鞋店那里往左边转,接着又左转,之后一直往前面开,到沙坝下361服装店对面那里买姜薯,买完姜薯就回家了。2月22日,我拿钱去还给郑某的时候,看到房子贴着封条,刚开始以为郑某因赌博或卖淫被公安机关抓了,到了2月24日听说郑某已经死了。
经辨认照片,上诉人李东虹辨认出了被害人郑某,以及卖老鼠药给她的赖某。
李东虹辨认了作案时购买肉末的猪肉档口、购买老鼠药的地点、混合老鼠药和肉末的地方,指认了其作案时所驾驶的摩托车、被害人郑某租住的房子。
李东虹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确认。
21.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李东虹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等身份情况。
对于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的上诉意见,经查:三名上诉人在一审时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41433元,原判已依法予以全额支持;要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因其没有提供有关证据,原判酌定为3000元,该数额认定合理;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判不予支持合于法律规定。
对于上诉人李东虹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虽然李东虹供述其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但其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将老鼠药投放于食物中有可能致被害人中毒死亡,却不计后果,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依法应定性为故意杀人。(2)原判已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以及李东虹无犯罪前科等情况,对李东虹酌情予以了从轻处罚,根据李东虹的犯罪情节、后果综合衡量,原判的量刑并无过重。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东虹无视法律,因小故投放毒害性物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李东虹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处死的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李东虹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佳的上诉意见,以及上诉李东虹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审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李东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刘伟宏
审判员 王洪涛
审判员 陈永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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