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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0-1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刑终79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爱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通城县。2014年2月12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崇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晖,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爱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鄂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理由,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爱民与被害人李某1(男,殁年49岁)系同居男女朋友。2019年2月21日21时许,二人在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廉租房A1栋二单元201室住处,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1将爱民按倒在客厅沙发上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面部,爱民用手指抓李某1的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后李某1被其女儿李某2推开,爱民趁机跑到厕所旁的杂物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李某1左上臂捅刺一刀。李某1随后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李某2见状将爱民推到客厅门外并从门外将房门关上,李某1持菜刀打开客厅门后,李某2再次将门关上。李某1随后放下菜刀打开客厅门,爱民进入客厅后在与李某1争吵过程中持水果刀捅伤李某1左肩部,并将水果刀丢在客厅门口,要求李某2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李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公安民警在接到李某2报案后,赶到通城县人民医院将爱民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1符合被单刃刺器刺破肺部致大失血死亡;爱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爱民在争吵打斗中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1并致李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爱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爱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作案后,爱民能积极救治李某1,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李某1因琐事与爱民发生争执后,首先使用暴力殴打爱民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之一,负有一定责任。但爱民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且刑满释放后不满三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较大,虽然有自首、积极救治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不宜过大。根据爱民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诉人爱民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爱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爱民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爱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爱民的供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爱民与被害人李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打斗。李某1的女儿李某2在现场解劝,并将李某1推开,爱民趁机跑到厕所旁的杂物柜中拿出水果刀捅刺李某1,李某1被刺后也拿来一把菜刀。李某2为了防止该二人持刀打斗,将爱民推出门外,并让二人将刀放下。李某1随即将刀放下后开门,爱民持刀进入客厅后又与李某1发生争执,再次用刀捅刺李某1,李某1因刺器刺破肺部大失血而死亡。爱民在与李某1打斗时,在李某1已被李某2推开及李某1首先将菜刀放下,其人身安全并未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持刀捅刺李某1并致其死亡,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认定爱民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准确。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爱民因琐事纠纷持刀捅刺李某1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爱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爱民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爱民在作案后能积极救治李某1,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李某1在与爱民发生争执后,首先使用暴力殴打爱民,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一审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爱民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爱民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海兵

审判员  王金萍

审判员  黄桥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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