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审 决 定 书
(2020)鲁刑申37号
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不服,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沂源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9)鲁0323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其申诉。王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9)鲁03刑申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其申诉。王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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