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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0-10-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核92946004号

被告人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住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财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丰、钟秀英、黎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粤18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丰、钟秀英、黎某2人民币六万一千二百八十九元五角。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及抗诉。原判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判决部分报送本院复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财与被害人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8月6日上午,梁某到财租住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太和镇明霞市场廖屋村47号203房内相聚,后二人因故发生争执,财持刀连续捅刺梁某胸部多刀,致梁心脏破裂当场死亡。财作案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笔录及清单反映了案发现场的状貌及收集黑色长裤、烟蒂、牙刷等痕迹物证的情况;2.尸检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梁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切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与财供认持水果刀反复捅刺梁某胸部的作案手法相符。3.清公(司)鉴(DNA)字〔2019〕06014号鉴定意见、清公(司)鉴(DNA)字〔2017〕08023号鉴定鉴定意见认定现场提取的黑色长裤裤扣、编号5-1和编号5-2铁盒罐内的烟蒂、编号7-2绿色牙刷和编号7-4白色牙刷上、编号8-1和8-2烟蒂检出财的DNA物质。4.梁某与财的手机双向通话记录显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5日期间二人之间有频繁通话。5.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人廖某、禤玉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清远市清城区太和镇明霞市场廖屋村47号203房系由财本人租住。6.证人黎某1、陈某、黄某的证言证明梁某因与财关系密切而与黎某1离婚,离婚后梁某与财继续保持亲密关系。7.财归案后稳定供认因与梁某发生情感纠纷而持水果刀杀害梁某的事实。8.户籍证明及DNA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财及被害人梁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财的犯罪行为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对财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锦平

审判员  王一民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尔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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