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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0-12-3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刑更81号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集贤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琼0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李某某限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203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琼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于2018年1月8日交付执行。罪犯李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李某某确无故意犯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19年12月15日起确定。(对罪犯李某某限制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样国

审判员 童 琦

审判员 陶永夫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邱淑凌

书记员 蓝天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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