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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0-1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刑终17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50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春风,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照庆,男,47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文焱,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军,男,46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纪,男,56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少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庆雪,女,36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素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锦,男,37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侯改印,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龙,男,55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孔庆雪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郝纪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袁照庆、胡军、黄锦、刘海龙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京03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照庆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纪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孔庆雪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锦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刘海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随案移送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折抵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各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初6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江峰

审判员  温小洁

审判员  吴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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