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利:
你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刑初624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93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无视法律规定,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结合发生交通事故后你的行为表现及到案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依认定你醉酒驾车,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致一人轻伤二级,依法可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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