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等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2-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乾智冠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九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志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昭,男,42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乾智冠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勇,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明明,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耕宏,男,27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文化,北京乾智冠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闫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山连水,男,33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乾智冠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吕昊,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东,男,48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大学文化,北京乾智冠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闵学晶,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田昭犯集资诈骗罪、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Ο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8)京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审查各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田昭分别作为北京乾智冠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智冠融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该公司运营的“响当当”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多个网络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被告人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分别作为乾智冠融公司副总经理、风控部经理、财务部总监,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田昭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积极参与“响当当”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的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审计,在此期间,“响当当”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向37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截止案发尚有1.1亿余元无法归还。其中,张某某、田昭的集资诈骗数额共计1.1亿余元;刘耕宏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7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8700余万元;山连水、张晓东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1亿余元。

2017年9月,部分集资人参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5日,被告人田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山连水、张晓东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刘耕宏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了乾智冠融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张某某等人名下的房产、保险单、理财产品等资产。我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张晓东的家属代张某某、张晓东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50万元和10万元,扣押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响当当报案情况说明》、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国能集团)《关于有关媒体对我司旗下互金平台响当当不实报到的澄清声明》、“响当当”网页面截图、《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15年6月,其在上网搜索投资品种时,发现了“响当当网”广告,其觉得该公司比较正规,通过网银投资了1000元半年期的投资理财项目。公司有风控部、市场运营部、债权部、技术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还有典当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某1,总经理一开始是卢世陶,后来换成田昭。其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投资了1900多期,通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卡付款,其收到115万余元利息,实际损失282万余元。对方收款单位有北京帮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由于其只投资了这一个平台,所以这些公司应该都是对方的收款单位。其没有收款凭据,“响当当”网站上有充值记录。

2、证人魏某等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响当当”网页面截图、《债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各集资参与人在“响当当”网站注册账号,并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投资理财产品,相关事实与证人刘某1所述的事实经过基本一致,相关书证对证人证言的内容予以佐证。

3、证人商某(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海口农商银行)与乾智冠融公司有P2P银行存管业务。其银行有一套懒猫的存管系统,当时懒猫的工作人员将乾智冠融公司推荐给其银行,网站叫“响当当”。2017年3月,其和懒猫的工作人员到王府井利生大厦考察该公司经营场所,总经理田昭介绍了平台运行情况,说他们公司有典当的珠宝、玉器等奢侈品、艺术品作为标的抵押,当时办公场所环境挺好的,员工也不少。4月初,银行经过审批,完成开户并开展技术对接,6月8日,银行存管系统上线。银行准入标准是平台上线一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累计投资额l亿元左右。六七月,“响当当”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某提出系统反应速度比较慢,其答应解决。9月22日晚,其接到海口农商银行的电话,有客户对客服反映“响当当”网站无法提款,目前也无法联系公司高层,希望其帮助联系。张某某和田昭的电话都关机了。其联系技术总监刘某2,他说他请病假在家,不清楚公司情况,刘某2让其联系副总经理刘耕宏,刘耕宏说很多投资人到公司闹事,派出所已出面调查,而且他也联系不上高层领导。银行和懒猫的工作人员当晚召开会议,根据规定将相关账户冻结,并让技术人员统计数据。

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原名赵云,2014年更名为赵某2。2016年10月28日,其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到2015年,其以个人名义陆续向张某某借了一亿元,其用这些钱投资二手房、广告公司、顾问公司的项目,还有一些钱借给朋友。其和张某某借款有一个总的欠条,还有一些分欠条,这些欠条应该在张某某手里。其和张某某、江林玉等人投资开办北京瀚峰融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峰公司),其任总裁,张某某任董事长。其还和张某某经营融盛达典当行,田昭任典当行总经理。其知道“响当当”网这个网站,但其不知道乾智冠融公司,其从张某某和田昭的朋友圈看到他们发的关于“响当当”网站的介绍,但其不知道他们二人与“响当当”网站的关系。其和田昭是一般的认识关系,和田昭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可能让田昭帮其向张某某偿还欠款。其在2016年10月被抓,不可能在2017年让别人帮其还钱。赵某1是其叔伯弟弟,赵某1以前在瀚峰公司当司机,其未让赵某1到乾智冠融公司工作。

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到2017年春节前才知道其是乾智冠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田昭让其去公司上班,给其安排一个小办公室,天天让其在电脑前面坐着。其在公司呆了一个多月,田昭没给其发工资,其就离开了。张某某是其哥哥赵云的一个朋友。其不清楚张某某和田昭之间的关系。张某某是瀚峰公司的董事长,这个公司的老板是赵云,因为赵云被抓,瀚峰公司在2016年10月停业。2017年4、5月,田昭让其开办建行卡并办理网银,田昭说用于公司的资金实缴。过了一两天,其收到银行短信,有5000万元进账出账,其不知道钱款用途。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2年,其在门头沟开煤矿时认识张某某。2017年3、4月,张某某说他的乾智冠融公司经营“响当当”P2P平台,问其能否介绍国企或者央企做增信背书,代持乾智冠融公司51%的股份。其认识中商国能集团的书记王某1,王某1表示同意。7月,其带张某某和田昭到中商国能公司的办公地点,王某1委托刘燕南和张某某签署代持股份协议,约定中商国能集团代持乾智冠融公司51%的股份,代持期间自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代持费为每年100万元。签完合同后,张某某的公司支付了代持费。2017年,张某某向其借身份证和银行卡,其不确定张某某是否使用其身份证和银行卡在“响当当”网上借钱。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张某1提出由中商国能集团为乾智冠融公司的股东赵某1和张某某代持51%的股权,并表示可以给中商国能集团100万元代持费用。张某1介绍这个公司是合法注册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并已完成实缴,由于法律上并不禁止代持股权,其同意了。2017年8月15日,双方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为了完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而不是实际转让股权。双方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乾智冠融公司所有日常经营活动还是由原股东负责,中商国能集团不享受分红,也没有任何经营决策权。后双方办理51%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赵某1和张某某按约定将100万元代持费用汇到中商国能集团。

8、证人周某(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其公司聘用王某1担任公司总经理,在此期间,其公司决定和王某1担任董事长的中商国能集团合作,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其公司以1元价格收购中商国能集团全部股权,同时约定其公司对中商国能集团不享有经营控制权、财产处分权、经营利润全部归中商国能集团所有,其公司不参与中商国能集团的经营管理。2017年8月,因“响当当”网一事,其公司与中商国能集团解除合作,其公司按照王某1的要求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天国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能集团)。其公司没有参与过“响当当”网相关项目,“响当当”网项目与宋**基金会及其下设机关服务中心之间没有关系。其公司未收取中商国能集团费用。

9、证人刘某3(中国宋**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其单位是中国宋**基金会直属单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中商国能集团与其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其中心下设全资子公司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贤众信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0月收购了中商国能集团股权,2017年8月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天国能集团。宋**基金会不参与中商国能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会和机关服务中心与中商国能集团之间没有钱款往来。对于中商国能集团入股乾智冠融公司一事,基金会和服务中心事先不知情,在事后才了解部分情况。基金会和服务中心没有参与过乾智冠融公司经营的“响当当”网相关项目。

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其在乾智冠融公司任技术员。该公司董事长是张某某,公司总经理是田昭,副总经理是刘耕宏,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技术部、市场运营部、风控部、债权部。财务部由财务总监张晓东负责。人事部由人事经理孙某1负责,技术部由副总经理刘耕宏直接负责,市场运营部由运营总监代哲负责。乾智冠融公司有“响当当”的融资平台,并设立了“响当当”网站。其公司所有的“响当当”方面的融资工作都在这个网站运行。借款人有借钱就录入标,用户可以招投标,钱打到第三方账户,借款人可以提走。其工作内容是编辑代码、网站运作、网站的后台管理、录入信息、修改信息。技术部员工包括其、刘某2等人。其之前对刘某2负责,现在对刘耕宏负责,刘某2和刘耕宏直接对总经理田昭负责。债权部在网站的后台管理发布标的。借款人大多是个人,提供玉石、手表等抵押物借款,公司办公区的仓库在总经理办公室旁边,其不确定是否存放抵押物,其也没见过抵押物。网站生成用户和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其不清楚用户投资款的用途。公司根据借款人情况计算利息,还有返现红包的奖励,红包直接打到绑定的银行账户,利息一般是按月返还,最后到期返还本金。9月20日出现延迟返还本金或利息的情况,9月22日出现无法返还的情况。财务总监张晓东说借款人那边没有钱还。

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乾智冠融公司的管理层是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田昭、副总经理刘耕宏。乾智冠融公司有债权风控部、财务部、人事部、市场运营部、技术部。债权风控部的负责人是田昭,经理是张亚。其只知道风控部的人负责和借款人签抵押合同,收取抵押物,以及普通的风控工作。其曾任技术部负责人,在9月13日因发错推广链接被免职,技术部现在的负责人是刘耕宏。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网站技术问题,还负责与第三方之间的技术接口对接。其的工作直接对刘耕宏负责,公司由张某某、田昭、刘耕宏三人说了算。其不清楚借款人是否真实,田昭负责管理风控部,借款人的资料审核以及上标等工作都是风控部完成的。

1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财务部负责审核网站的充值、提现、投资、放款以及手续费的数据,还包括平台的活动数据审核,直属领导是张晓东。其公司一开始使用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开始用的连连支付,监管银行是海口农商银行。张某某是董事长,田昭是总经理,张晓东是财务总监,刘耕宏管理市场运营,技术部负责管理的是刘某2。其一般向张某某报网站数据。2016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其见过赵某1,其不清楚赵某1是否管理公司。

13、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其在乾智冠融公司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公司的招聘、员工关系、薪酬、合同盖章、合同编号保管及采购办公用品、变更营业执照等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某1,公司有风控部、债权部、技术部、市场运营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6个部门。总经理田昭是公司负责人,债权部由田昭直辖。风控部由风控经理山连水负责。财务部由财务总监张晓东负责,市场运营部由副总经理刘耕宏负责。技术部由技术总监刘某2负责,他前几天被降职为专员,但仍负责具体事务。其负责人事行政部。其公司和典当行合作,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和网站的名称叫“响当当”。李玉是项目录入员,她录入的是不是债权标的,其不确定。公司存放贵重物品的仓库在公司财务室与总经理办公室之间,仓库里有一些盒子,应该存放抵押物,但其没有打开过。

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其应聘公司债权专员。债权部的职责是拉债权,借款人需要借款找到公司,其询问对方借款时间和金额,了解个人基本情况,提供担保方式,包括鉴定证书和鉴定价值,其录入电脑后,信息转到风控审核,风控审核通过后可以上线了。2017年3月,其刚到公司,田昭让其办银行卡,并把U盾交给财务,后田昭让其做一套2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其名义借款,他准备相关担保手续。其签订合同后,把相关资料交给同事录入系统,之后按照流程向上提交给风控,风控审核通过后上传到平台,投资人进行投资,当这一期标满了以后资金打入其银行卡账户中,其不知道钱款去向,因为其卡在财务手中。其不知道以其名义借了多少钱,其认可平台数据。借款人中的张亚和李兆明也是公司员工,借款合同是假的。

15、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晓东是朋友,张晓东在王府井的一家公司做会计工作。国庆节放假前一周,张晓东给其一个袋子,说他出去办事带的资料,先放其处,改天再取。袋子里有几个档案袋,其不清楚里面有什么东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取这些材料。

16、证人刘某4、单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于2017年7月应聘保安工作,并办理招商银行卡交给公司,其二人均未听说过乾智冠融公司,也不认识张某某和田昭。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曾在新华社解放军分社工作,2014年夏天单位领导介绍其认识张某某。其与张某某交往后,在2015年分手。张某某在分手期间给其转账,其认为这是表达爱的方式。2017年,张某某说作为朋友想让其过的好一点,给其在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绿城公司)买了一套房子,并让其去签订合同。黄某是张某某的助理,黄某打电话说借500万元打官司请律师,借一个月救急,其从理财产品中取出500万元转给黄某,后来也联系黄某,黄某说没有消息,之后他没有还钱。张某某在认识其以后没有向其借过大额资金。

1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是朋友关系,曾在张某某的北京橙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桥公司)、瀚峰公司工作过。其在收到张某某的转账后,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向杨兆清、闻立梅等人转账,张某某还让其在北五环一个汽车市场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大众旅行车,并向海淀国税局支付了3.2万元的税款,买车时张某某不在场。张某某之前说有一些人欠他的钱,并提供了联系方式,他被抓后其帮张某某索要钱款,其收到钱,按照张某2的要求转入杜某、闻立梅等人账户。张某某被抓后,在张某2问过律师,律师问询张某某债务情况后,张某2再让其把钱款转入指定账户。

19、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从小是朋友。其之前在张某某的瀚峰公司投资过,后来他又经营了一个线上投资项目,其弟妹柳新蕊投了115万元。其介绍其弟弟杜怀梁在瀚峰公司上班。2017年9月,其向张某某转账1500万元,这笔钱是张某某以其在西山华府的房产抵押向别人借的,当时是晋商睦家小额贷款公司做的借款,出借人是个人,钱转到其账户后,其转给张某某。其之前和张某某谈过恋爱,其在银行工作时,他也总是帮助其,所以其对他比较信任。2017年10月,其联系黄某,问他张某某的情况,其说如果无法偿还借款,其只能把房子卖了,当时张某某被羁押,黄某向其转账400万元用于偿还利息。其在张某某被抓后开始出售房产,但是一直没卖出去,直到2019年4月,其用卖房款偿还借款。

2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经营橙桥公司。张某某是其的亲弟弟。其不知道张某某从事P2P业务的情况。张某某在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转给其的钱,其都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包括闻立梅、付铁军、张思琦。黄某是张某某的朋友,之前在橙桥公司工作过,2017年11月,黄某给其转了100万元,他说他帮张某某追债,替别人还的钱。其将律师的电话提供给黄某,他们之间联系的,其不清楚具体情况。

21、网络支付合作协议、下发(代付)协议、认证支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书证证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乾智冠融公司开通网络电子支付服务。

2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协议证明:2017年3月,海口农商银行为乾智冠融公司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包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服务项下实现乾智冠融公司平台客户可在线开户,同步注册资金存管账户,并可以完成绑卡、充值等交易操作,为乾智冠融公司及平台客户提供线上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资金管理服务,以及记录具体财务明细和资金金额等综合账务功能。乾智冠融公司平台的网络域名为,平台名称为“响当当”。

23、员工考勤统计表、绩效考核公示、重要事项审批单、员工薪资明细表等书证证明了2017年7月至8月期间乾智冠融公司的员工及工资情况,其中山连水系风控部经理,陈某系风控部员工,李玉、张亚、王帅系债务部员工。

24、中商国能集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赵某1、张某某委托中商国能集团代持股权,有效期自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中商国能集团每年收取100万元管理费用。

25、中国宋**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集贤众信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东会决议、中天国能集团出具的声明、股权转让合同等书证证明:中国宋**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是中国宋**基金会直属单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该中心下设全资子公司集贤众信公司于2014年10月收购中商国能集团的全部股权,并于2017年8月将股权全部转让中天国能集团。中商国能集团入股乾智冠融公司一事,服务中心和集贤众信公司事先均不知情。服务中心和集贤众信公司从来没有参与过乾智冠融公司经营的“响当当”网相关项目。

26、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债务明细表等书证证明乾智冠融公司2017年净亏损394万余元,负债2100余万元,享有债权5200余万元。

27、放款明细表证明了乾智冠融公司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9月18日的放款情况,被告人田昭作为总经理或总裁在表格上签字。

28、提现明细表证明了投资人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9月18日从乾智冠融公司提取现金的情况,被告人田昭作为总经理在表格上签字。

29、重要事项审批单、事件执行单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田昭作为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董事长、被告人刘耕宏作为运营部负责人、被告人张晓东作为财务主管在乾智冠融公司相关审批手续上签字的事实。

3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司法鉴定部门从被告人刘耕宏的MEIZU、HUAWEI、iphone手机中恢复并提取到微信、QQ等数据。在“A响当当团队群”中,刘耕宏于2017年6月21日进入群聊,张某某发布信息,从6月22日起,所有员工事假必须经过张某某的同意,未经同意一律按旷工处理;在刘耕宏与田昭的聊天记录中,田昭提出将刘耕宏拉到上标群中,按照推广的节奏上标;在“安排上标群”中,田昭于7月14日邀请刘耕宏加入群聊,该群中还有张某某、杜怀梁、山连水,张某某要求全部人员听从刘耕宏指挥上标,并因山连水、杜怀梁的失误进行公开批评;在刘耕宏与孙某1的聊天记录中,孙某1向刘耕宏发送应聘人员简历,刘耕宏审核后作出是否安排面试的决定,孙某1还向刘耕宏发送名片样板,名片上刘耕宏的职务为副总经理,并为刘耕宏设置了企业邮箱和外线电话。

31、张晓东出具的欠款明细及其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借据等书证证明:2017年3月至今,张晓东收到张某某汇款80万元,其中包括张晓东工资30万余元,田昭欠张晓东岳父袁廷复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共计41万余元。

3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孙某2处调取了张晓东让其保管的相关书证。

33、北京全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张晓东等人的银行账户明细、海口农商银行提供的“响当当”平台数据统计情况、刘某2提供的借款人及投资人信息、数据库备份光盘、于某提供的提现成功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通过乾智冠融公司的P2P平台“响当当”在2017年6月到9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余元,目前还有1.1亿元本金未偿还,涉及投资人共计3700余人;涉及本案的借款人共21人,其中18人直接收到乾智冠融公司存管账户转入的投资款2.1亿余元,借款人包括李向南、单某、张亚、梁兴超、陈加鹏、陈亮、周倞、王浩、李兆明、田海波、李焦恺、孙操、陈某、刘某4、李红凯、张桐、张某1、张斌;上述钱款从借款人账户转到张某某账户净额5566万余元,转到田昭账户净额872万余元;通过张某某、田昭账户转给刘耕宏账户净额814万元,转给张晓东账户净额86万余元,转给乾智冠融公司527万余元。

34、王某2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王某2名下尾号5336工商银行账户收到张某某转账净额1058万余元,后将部分钱款转入尾号8025工商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将部分钱款用于购买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同年7月,王某2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7万余元保费;同年11月23日,王某2从8025账户转入5336账户500万元,后将500万元转入黄某账户;2018年8月22日,王某2从8025账户转入5336账户205万余元,后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汇款172万余元。

35、黄某名下平安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黄某名下尾号7581平安银行账户收到张某某转账332万元,后转入杨兆清、曹富威、张磊等人账户及北京北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同年11月24日,王某2尾号5336账户转入500万元后,黄某将400万元转入杜某账户,将100万元转入张某2账户。

36、张某2名下民生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证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向张某2转账350万元,后陆续转账至闻立梅、付铁军、刘迎雪等人账户;同年11月24日,黄某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向张某2转账100万元,后张某2于同年12月19日支付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37、杜某名下平安银行、民生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杜某在收到40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等事项。

3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赵某2(曾用名赵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羁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被告人赵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9、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人员经与陈加鹏(男,身份证号码:×××,电话187XX****XX)电话联系,该人称其在山东服役。经与其单位领导马干事(电话:133XX****XX)联系,获悉部队番号为91604部队。该二人在电话中称,陈加鹏在京打工期间曾应保安队长张某要求,提供过本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一张,陈加鹏从未使用过该卡,其本人也从未听说过乾智冠融公司、“响当当”网站,不认识张某某和田昭,也从未在该网站上借过钱。

40、青岛绿城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银行收款回单证明:王某2于2017年8月18日购买深蓝中心浮山湾1号3号楼1单元36层4201户,该房屋建筑面积258.35平米,总房价款1986万余元,付款人为张某某。

4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送达回证、登记申请书证明:2018年8月,王某2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85万余元的价格竞得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2号楼609户房产。

42、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了王某2名下的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2号楼609户、市南区东海西路11号3号楼1单元4201户房产。

43、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标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王某2于2015年12月申请购买平安乐享福养老金保险,保费共计104万余元,后于2016年1月以该保单为质贷款37万元。

44、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理财账户基本信息查询证明了王某2自2017年6月至今在该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

45、协助冻结手续证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司法机关冻结了王某2名下的保单(P01230000952235),现金价值66万余元;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司法机关冻结王某2名下的理财产品共计531万余元。

46、协助冻结手续证明:海口农商银行协助冻结乾智冠融公司账户内资金200万余元;检察机关依法冻结中商国能集团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的账户(账号×××)资金400余元。

47、查封手续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张某某名下海淀区柳明家园29号楼1至2层101、29号楼1至2层102、31号楼-1层152、31号楼-1层154、31号楼-1层177、31号楼4层3单元06房产。

4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拘留证、逮捕证、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手续证明了各被告人案发及到案的经过。

49、户籍证明材料证明了本案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50、被告人田昭的供述:其是乾智冠融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业务是“响当当”网站,从事P2P金融业务,网址是www.dangpoo.com,www.dangpoo.cn。业务流程是借款人在网站注册,提出借款需求,债权风控部联系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资料,如果是房屋抵押,需要风控部下户了解核实房产情况,然后做抵押公证,并到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一般都是其公司员工,后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在网站上上标,满标后由债权风控部、财务部及其审核,通知银行放款;如果是车辆抵押,需要风控部扣下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按照规定上标募集资金,满标后经过审核通知银行放款。张某某是幕后老板,“响当当”网是赵云和张某某的买卖。赵云和张某某曾经合作经营瀚峰公司,主要经营民间放贷业务,但是赵云和张某某之间如何出现债务其不知道,其听说有两三亿元债务。2017年4、5月,张某某给其存有几十张电子版的钻石和玉石照片的U盘,指使其虚构借款人和抵押物及标的,并让其找一些抵押物和照片作假。其向朋友借了身份证等资料在网上注册,并提交了借款申请,借款人全是个人。借款人的账户是其向朋友借用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的,其将卡交给张晓东管理。其还使用公司资金在十里河、潘家园购买价值五六十万元的玉石,用这些玉石作为抵押物申请总共六七百万元的借款需求,并全部上线。其还使用张某某交给其的原来他开的典当行留下的钻石和名贵手表作为抵押物申请总共1200万元至1300万元的借款需求。另外还有四五千万元的标没有任何抵押物,其让风控员工山连水直接通过的,没有进行正常审核。其公司未偿还资金共计1.2亿元,其让张晓东将5000万元转入张某某的招商银行或平安银行账户,剩下钱款用于支付利息、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渠道费用等。渠道费约1000万元,这块是刘耕宏负责,有的公司需要签订推广协议,有的是口头协议,有的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有的通过刘耕宏个人账户转账。其建立了“安排上标群”,群里有其、杜怀梁、山连水、刘耕宏、张某某。资金逾期前几天,张某某在办公室吩咐其将事情都推到赵某1身上,让其说赵某1是公司老板。

51、被告人刘耕宏的供述:其在苏州昌锦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商务总监,负责推广工作,张某某联系该公司推广“响当当”平台。2017年6月,张某某邀请其去“响当当”做推广,张某某答应其每拉来20元投资,给其提成1元。其给乾智冠融公司拉了1亿元投资,其实际获利3到5万元。张某某是“响当当”的老板,其在乾智冠融公司负责网络运营,包括网站活动,网站从注册到投资的流程,以及跟客户的沟通、交流,和服务方的合作和交流。其用易购网、生菜网、财余管家、聚享游、车主无忧、财气网等做推广。比如宣传“响当当”已经上线银行存管,中商国能集团对“响当当”进行控股,年收益30%到40%,北京东星时尚广场是张某某旗下产业,“响当当”和前海人寿董事长、中国金融博物馆馆长、中信证券副总经理等人关系硬。中商国能集团是张某某通过私人关系拉来的假入股,中商国能集团没有参与“响当当”经营。在微信上标群中,风控部的山连水和杜怀梁做假标,其和田昭、张某某商量后决定什么时间上几个多少钱的标。公司的陈某等员工当借款人,在“响当当”平台注册账户进行借款,所有的借款需求都是其和田昭、张某某商量定下来的,投资人的投资款也都被田昭、张某某拿走了。这些借款最开始使用手表和钻石做抵押物,后来换成了一些翡翠和玉石挂件。其不知道这些抵押物的真假,田昭说手表是他之前做典当行时留下来的。其和张某某、山连水、田昭等人联系的微信上标群中有其、张某某、田昭、山连水、杜怀梁五个人。田昭负责储备10到20个标的相关文件,并标有编号,其根据网站上已有标的的情况提出新的上标需求,一般是标的认购达90%时,其在群里提醒田昭进行储备标的的工作,满标之后其再次提醒田昭。其根据之前标的满标的快慢情况,建议下次上新标的的时间,田昭也会根据他手里持有的储备标的,建议多长时间之后上多少个多大的标的,最终由张某某决定,田昭告诉山连水和杜怀梁多长时间之后上第几个编号的标的。满标速度快,说明有很多客户等着购买新标的,此时上新标的容易卖出去。如果满标速度慢,说明客户的购买量比较少,为了尽快把新标的都卖出去,会留出更长的预备时间进行对外宣传。其在网站后台还能看到网站上还有多少充值资金没有购买标的,这也是其上新标的的参考之一。张某某和田昭有总权限,能看到沉淀资金,其有运营权限,只能看到沉淀资金总数,看不到每个客户有多少沉淀资金,刘某2、郑某、张晓东、于某也有看全部沉淀资金数据的权限。实际的借款人都是张某某的朋友和公司员工。一个正常的P2P公司不能自行决定上标金额和上标时间,这些应由借款人决定。2017年9月22日,因投资人围攻乾智冠融公司经营地,其拨打110报警,并未举报张某某、田昭等人涉嫌犯罪。

52、被告人山连水的供述:2016年10月,其到乾智冠融公司风控部,一开始负责审核小额贷款的车、房,协助风控总监刘志强制订风控流程和日常工作。11月底,刘志强辞职后,其任风控总监,负责初步的审核,后续的跟进,贷后的审核。其公司创立了自己的网站和手机APP平台,平台名称是“响当当”,网站的网址是www.dangpoo.com,手机APP名称是“响当当”,通过电脑和手机可以操作。投资人和借款人需要通过其公司的网页或APP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和手机号码。张某某是公司董事长,他每天都来公司,并参加周一公司开例会或全体大会,并听取各部门汇报,大家都称他董事长。平时他安排各部门的人做一些工作。田昭是总经理,他负责债权部和风控部,他是其直属领导。债权风控部门的工作流程是,田昭找来标的照片或者实物让其拍照片,其将照片或实物交给债权部的李玉和张亚,田昭告诉李玉和张亚,每个照片上的实物应该发标多少和标的周期,李玉和张亚制作只有人名和指印的空白借款合同交给其和杜怀梁。其找孙某1盖章,盖章前需要田昭同意,有时其找田昭签字,有时其通过微信跟田昭说,然后给孙某1看微信截图。其和杜怀梁根据田昭在微信群里面发的标的照片、金额、期限、利息等内容录入网站后台,一般是自动顶标,也就是到时自动显示在网站上,但是有时田昭、刘耕宏、张某某会告诉其哪些标设定为手动顶标,并告诉其倒计时多长时间手动顶标。除了田昭,还有董事长张某某,副总经理刘耕宏,他们通过“安排上标群”安排工作,有时给其发微信或者打电话。抵押标的大部分是房产、汽车、珠宝、首饰、手表,同时还发布抵押物品的照片等资料,如果有意投资,在电脑或手机上点击投资选项,之后按照操作提示进行转账,钱款直接转入平台存款专户,同时生成电子版投资协议。等这个项目投资金额达到限额后,平台给借款人放款,最后债权部门给其一套公司和借款人签署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质押物代保管协议》、《回购协议》等原件,这些合同在其处保存到还款期限之日,之后其交给行政部门存档。其知道借款人的名字有张亚、陈某、王帅、张斌、张秉奇、梁兴超等人,这些借款人都是田昭找来的。其不清楚张亚、陈某、王帅如何成为借款人,这些合同都是假的,因为张亚说他从来没有从网站借钱。

53、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2016年12月,乾智冠融公司总经理田昭让其来公司工作,其和田昭之前是典当行的同事。其当时在另一家公司工作,表示只能兼职,因社保还没有转过来,所以工资表上没有其名字,每月从公司领现金。2017年3月,其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同年7月,杨婉辞职,其兼任会计。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实物质押平台“响当当”,借款人用车、房、玉器等物质押借款。借款人通过公司在网站上公开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司成员外出联系找到公司,从2016年以后几乎全是个人借款。其职责是公司内部的日常支出审批,合同资金支出审批,财务软件的审批授权,代表财务部参加公司例会,外部的财务审计,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对接,保管债权部的质押物品,复核公司的网银支出及复核会计凭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某1,总经理是田昭,副总经理是刘耕宏,下属部门包括财务部、人事行政部、技术部、市场运营部、债权风控部。一个合同对应一个投资标,这套合同包括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管协议和授权处置书。债权部将一整套合同交给财务部后,财务部审核并制作放款明细表,包括借款人姓名、项目号、进款金额、银行账号、借款利率、到期日等信息。总经理签字后,财务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客户放款。2017年6月8日前,客户将钱直接充值到宝付科技的虚拟账户上,6月8日以后,开始使用海口农商银行的银行存管系统,财务部根据债权部提供的借款人信息经过审核姓名账号一致,打出放款表,经田昭签字,财务人员将钱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其到公司后一直能看到后台数据,其知道乾智冠融公司有工作人员是借款人的情况,从名单中有其公司工作人员和其做财务的角度看,其觉得有的借款人可能是真的,有的可能是跟老板有关系的人。其持有借款人的卡和U盾,按照田昭的要求将投资款转入田昭的卡中,田昭说借款人让他代为还款。其觉得不正规,要求田昭签字,以证明是他让其转的。田昭说,很多平台都是线上投资线下放款,也就是其公司在线上做融资,钱到了专户后,转到老板的个人账户,再进行线下的放款或做其他投资,让其按照他说的做就行。其见过质押物,部分由债权部转交给财务部,放在财务办公室的密码柜里,其和债权部做过交接,包括表、翡翠挂件、雕件等。其不知道实际价值是否与质押金额相符,其见过证书,不知道真假。截止2017年9月中旬,其看到高额借款未偿还的人有二十多人,其中陈某和王帅与其公司员工同名,这些人共欠本金1.1亿元左右,利息10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从2017年3、4月份开始借出去的,借款期限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某、田昭所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依法亦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其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弥补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山连水、张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张晓东的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被告人田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被告人刘耕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被告人山连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5、被告人张晓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6、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对各自参与实施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随案移送并在案扣押、冻结、查封的款物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清单附后);责令被告人山连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张某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张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金额认定有误,其具有认罪和退赃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在十年以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田昭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

田昭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田昭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挽回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刘耕宏上诉提出:其系从犯,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刘耕宏申请调取其支付宝账户明细,以证明其收到的款项均用于公司业务,没有取得违法收入。

刘耕宏申请向证人商某、于某取证,以证明刘耕宏具有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的情节。

刘耕宏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刘耕宏参与犯罪的金额有误,其在犯罪中系从犯,其具有积极止损的立功表现,二审认罪且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判决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山连水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山连水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山连水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张晓东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张晓东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张晓东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悔罪且退还部分钱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对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张某某作为乾智冠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田昭、山连水等人制作虚假借款标的;与中商国能公司签订代持股份协议,对外虚假宣传公司为央企控股公司,骗取投资人的信任;指使田昭安排张晓东使用虚假借款人的银行卡将非法募集的巨额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还债、个人生意往来及生活消费,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的财产不能在犯罪数额中扣除,且最终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仍有数千万元,一审法院已考虑其认罪及家属代为退赃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定罪及量刑均无不当,二审期间,其请求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田昭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田昭作为乾智冠融公司的总经理,与张某某合谋并指使山连水等人制作虚假借款标的;参与公司与中商国能公司签订代持股份协议,对外虚假宣传公司为央企控股公司,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安排张晓东使用虚假借款人的银行卡将非法募集的巨额资金转入张某某及其个人账户,最终造成投资人的巨额损失,其在张某某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前往乾智冠融公司办公地点将田昭带回了解情况,故田昭并非主动投案,案发后其也没有退赃行为,一审法院对其定罪及量刑均无不当,故田昭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刘耕宏申请调取其支付宝账户明细一节,经查,刘耕宏的该项申请,不能否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性质,也不能减轻其罪责,不予准许。

对于刘耕宏申请向证人商某、于某取证一节,经查,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商某、于某的证言已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刘耕宏向两名证人再次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对于刘耕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刘耕宏作为乾智冠融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明知中商国能公司对公司系虚假控股的情况下仍对外宣传推广;在明知存在虚假借款标的、自行决定上标金额和时间不符合正常业务模式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实施相关推广运营行为,使公司在短期内非法吸收到巨额的社会资金,其虽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其应当对其参与犯罪造成的87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承担退赔责任,一审法院对其定罪及量刑均无不当,二审期间其虽然表示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刘耕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山连水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山连水作为乾智冠融公司的风控部经理,在明知存在虚假借款标的、自行决定上标金额和时间不符合正常业务模式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审核、上标等运营行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一审法院考虑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结合本案对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其请求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山连水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张晓东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晓东作为乾智冠融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在明知借款标的的部分借款人为本公司员工,存在虚假标的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运营活动,使用田昭让其保管的十几张虚假借款人的银行卡给张某某、田昭的个人银行卡进行转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一审法院考虑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结合本案对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其请求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张晓东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田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张某某表示认罪,且其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弥补投资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耕宏虽然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山连水、张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张晓东的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结合本案对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依法对山连水、张晓东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田昭、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卫国

审判员  蔡云霞

审判员  黄肖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航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