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李明明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2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000元及借款的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公告费6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不足,无法处置(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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