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羿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被害人赵某3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诉讼代理人胡金萍,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被害人赵某3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诉讼代理人赵井奎(被害人赵某3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被害人赵某3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诉讼代理人赵景武(被害人赵某3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人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15时许,在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王某1家,被告人羿某某和被害人赵某3因琐事发生争吵。尔后,赵某3回到家中取出一把木把尖刀回到王某1家,在王某1家院内与正要回家的羿某某相遇。赵某3手持尖刀与羿某某厮打在一起,赵某3用刀扎羿某某下腹正中、左腰各一刀。随后,羿某某在赵某3背后将其摁倒在地并握住赵某3拿刀的右手将赵某3的腿部多处扎伤。羿某某在打斗中亦多处受伤。赵某3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赵某3系因腘动、静脉破裂失血而死亡;羿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1.物证木把单刃尖刀一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3.证人羿某1、肖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羿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等人作为被害人赵某3的家属,主张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羿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羿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意见。同时认为本案系羿某1和羿某某共同将被害人伤害致死,要求对刀上的指纹进行鉴定,进而追究羿某1的刑事责任。此外,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7660.54元(诉求实际合计人民币691660.52元)。其中包括:1.医疗费400.02元;2.衣服及祭品费用3600元;3.车某和穿衣费500元;4.处理丧葬事宜亲属饭费5000元;5.死亡赔偿金221900元(或以最新标准计算);6.丧葬费24440.5元(或以最新标准计算);7.被扶养人生活费167820元;8.尸体存放费48000元;9.交通费200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被告人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解称自己伤害被害人赵某3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同时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的合理损失,但无能力给付。辩护人朱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并提出被告人不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综上,主张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还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赔偿请求中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予以认可,对其他请求项目不予认可,主张应根据被害人过错大小按比例确定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辩护人朱一为证实被告人羿某某在本案中亦受到损伤并经治疗,提交了以下证据:1.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病案一份;2.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复印件二张;3.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复印件一张;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羿某某系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5组的屯长。2016年11月7日13时许,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居民王某1邀请被害人赵某3(男,殁年56岁)、羿某某、羿某1、刘某1、刘某2、黄某1、郑某等人在其家西屋就餐,王某1父亲王某2亦同桌就餐。席间赵某3、羿某某等人均饮酒。王某1妻子赵某4和赵某3妻子肖某等人在外屋帮厨。除羿某某和赵某3外,其余人员在饭后皆陆续离开。赵某3与羿某某交谈中让羿某某将其申报为该村贫困户,羿某某称赵某3不符合申报条件,并指责是赵某3将村里报贫困户的事情告诉了同村居民解某1。赵某3对此予以否认,并打电话给解某1,想让解某1向羿某某说明此事,但羿某某拒绝与解某1通话,并坚称系赵某3所为。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期间赵某3妻子肖某曾劝赵某3回家,但赵某3不听。当日下午15时许,赵某3回家取出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刀长27cm,刃长15.5cm)后返回王某1家,在王某1家院内与正欲离开的羿某某相遇并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羿某某下腹及左腰被赵某3用刀扎伤,羿某某握住赵某3持刀的右手将赵某3的双腿等处扎伤。王某2见二人发生厮打且羿某某将赵某3按在了地上,上前拽起压在上面的羿某某未果后,招手喊来在路上行走的羿某1。羿某1上前将赵某3手中的尖刀抢下后扔进黄某1家南菜园的玉米堆上。羿某某和赵某3先后从地上站起来,羿某某捂住伤口站立在附近,赵某3沿王某1家门前的屯间路向西行走至复兴村5组的水泥路时倒在地上。赵某4喊来肖某,并打电话叫来村医生李某1、刘某2和王某1等人。李某1到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刘某2、王某1、赵某4等人的帮助下对赵某3腿部的伤口进行了包扎。之后赵某3和羿某某被送往依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赵某3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尸体检验:死者赵某3左顶结节处有2.5×2.0cm头皮呈暗红色改变,该处后方2.0cm有1.0×0.3cm头皮擦伤。左顶部左耳尖上11.0cm有0.7×0.5cm头皮擦伤。顶部正中头皮有2.1×0.15cm横行暗红色改变。右顶结节前侧有1.5×0.3cm头皮擦伤。左外耳廓前侧耳屏上方有0.3×0.15cm擦伤。右耳根上部有1.4×0.3cm创口,该创口外侧有0.4×0.1cm创口。左某外侧桡骨头上方4cm有3.0×2.0cm、2.0×2.0cm皮下出血。肘关节内侧有0.5×0.4cm擦伤。尺骨茎突上方有1.5×1.3cm皮下出血。左手背第5掌骨近中段处有0.7×0.1cm擦伤。左手小指尺侧近远侧指间关节处有1.7cm创口,下创缘向下方有0.9cm豁裂。左大腿前侧髌骨上缘上方5.5cm有1.2×0.3cm横行创口,该创内侧3.2cm有内下外上斜行2.3×0.6cm创口(该创距足底53.5cm),合拢后创口长2.5cm,深约6.5cm。该创上方2.4cm、下方2.5cm分别有0.5×0.2cm、0.3×0.1cm深达皮下创口。左小腿内侧中上三分之一处有近横行4.0×1.0cm创口(该创距足底30.0cm),合拢后创口长4.1cm,深约12.0cm。左足背有4.0×3.0cm皮下出血。右大腿前外侧中下三分之一交界处有2.0×0.4cm创口,深约4.5cm。经法医鉴定:1.死者赵某3尸体双腿部创口特征为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伤特征,致伤工具推断为单刃刺器;2.死者赵某3被上述单刃刺器作用于左小腿部致腘动脉、静脉破裂。结合现场血迹及死者衣着侵染的血迹认定,该人系因腘动脉、静脉破裂失血而死亡;3.根据赵某3所受损伤部位及分布、作用方向、损伤程度,再结合案情介绍及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为,该人死亡系他人所为(他杀)。此外,羿某某的颜某、腹部及右手部开放性外伤、左侧腮腺实质性损伤诊断成立,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法庭科学DNA比对鉴定:1.送检棉签(1-4)上检出的血的STR与羿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24×1024;2.送检棉签(5-7)、鞋、裤子、尖刀(刀尖)上检出的血的STR与赵某3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6×1021;3.送检尖刀(刀把)上检出混合型STR,不排除来源于赵某3和羿某某。2016年11月7日,羿某某被送到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救治,同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木把单刃尖刀一把(照片)证实:被告人羿某某扎伤被害人赵某3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该刀刀把为木制,全长26厘米,刃长15厘米。(二)书证1.急诊急救出车记录证实:2016年11月7日16时03分,依安县中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派救护车前往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进行抢救。当日16时29分时,救护车收治了两名患者。当时羿某某右手刀伤,左侧肋下刀伤等。赵某3的呼吸、心跳均停止,临床诊断死亡,医生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送往依安县人民医院后赵某3仍无心跳和呼吸,心电图显示已死亡。2.通话记录单证实:2016年11月7日15时43分至当日15时45分期间,被害人赵某3手机150××××5218与解某1手机139××××8811之间存在多次通话。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依安中队情况说明证实:现场勘验所提取的尖刀,因尖刀的整体材质和污损情况,不具备鉴定指纹的条件。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羿某某和被害人赵某3的自然身份。(三)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赵某3的妻子。2016年11月7日早上,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王某1(王伟)家杀鹅并安排大伙吃饭。其和邻居老杨太太(大名不清楚)去王某1家帮着杀鹅。当日13时许,刘某3(刘某2)、羿某某(羿某2)、赵某3、黄某2子(黄某1)、老郑头(郑某)、羿国(羿某1)这六个喝酒的人在王某1家里屋吃饭,其与刘某3媳妇、老辛大嫂、老杨太太、老郑太太、王某1媳妇在外屋厨房吃饭。外屋几个人吃的快,吃完饭就开始收拾了。其回家喂完家禽后又回到王某1家帮忙收拾其余没弄完的鹅和小鸡。其听见里屋吃饭的丈夫赵某3对羿某某说:“我没有低保,别人有儿子的都有低保了,我有俩姑娘,你给我办个低保”。羿某某说:“你比别人强,能办上低保吗?别人得了癌症都没办上低保呢,你能办上吗?”。赵某3就说:“我也得癌症了”。之后羿某某就说赵某3告诉解大发(解某1)什么事了,赵某3不承认,二人因为这事情吵吵起来了。其见双方说话都不客气,就进屋喊赵某3回家睡觉去。赵某3不走,还在那里与羿某某争辩,之后就挺生气的从王某1家出来了。其见赵某3抄近路从东面的土路回家,其就从西面好走点的水泥路回家。当走到距家还有100米左右的地方时,其看见赵某3又从家里出来,沿东面的近路走的。其以为赵某3又去打麻将呢,就喊赵某3别走,想让他在家睡一觉,但赵某3还是骂骂咧咧的走了。其进屋给鹅弄了点水,之后就听见王某1媳妇喊其,说他们俩干起来了。其就又从水泥路往王某1家走。刚拐弯上路,其就看见羿某某抱着肚子在王某1家院门前站着,羿某1在旁边站着,赵某3在地上躺着。其又走了几步后,赵某3就起来向西走了大概100米左右后倒在了地上。当时赵某3喊:“媳妇,我要喝水,我渴”。这时候其来到赵某3近前,看见赵某3的鞋都让血沁湿了,两只腿都在出血。王某1媳妇就给王某1和刘某3打电话,刘某3又给村大夫李某1(李某3)打电话。李某1来后,大伙将赵某3的裤子脱了,其看见赵某3一条腿上有两个刀口,另一条腿上有一个刀口。李某1给赵某3的大腿包扎一下,紧接着刘某3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老江开车拉着赵某3、羿某某、王某1前往依安县人民医院,其和王某1媳妇坐另外一辆车跟在后面。当走到洪发村时120急救车到了,众人又将二人放在急救车上送往人民医院抢救,之后赵某3就死了。其家院里有一把菜刀,屋里有两把菜刀,还有一把杀羊扒皮用的刀,但不知道赵某3放哪了。那把杀羊的刀是木把单刃的,长约十几公分。赵某3和羿某某的关系还可以,没有啥矛盾,有时候在一起喝酒,平时也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但没打起来过。赵某3和羿某某的人品和为人处事都挺好,办事什么的也都不错。2.证人羿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羿某某系其兄弟。2016年11月7日13时40分许,王某1打电话让其去家里吃饭。其到王某1家时,羿某某、赵某3、王某1、刘某2、黄某1还有刘某2父亲正在喝酒聊天,当时已经喝了一杯酒了。其吃了大约40多分钟后就去接站了,刘某2的父亲也回家了。接完站其又去了王某1家取手套,当时几人已经喝完酒了,老郑头也已经走了。这时候刘某2就叫王某1和赵某3去烘干塔看玉米的水,赵某3不去,王某1就和刘某2走了,其也跟着出来。之后其接到媳妇电话让其回家杀鸭子,其就往家走。走了大约100多米后,其就听见后面有人吵吵,回头看见赵某3和羿某某在王某1家南边四轮车那里一个追一个跑,因为距离远且有板杖子隔着,也分不清谁跑谁追。其就往回走,王某1媳妇在那里喊打起来了,王某1的父亲也在那里向其这边招手喊:“快点过来,他俩打起来了”。其赶到近前时,看见赵某3面朝上,头朝北平躺在地上,右手拿着一把尖刀,刀尖朝上还有血,羿某某用左腿膝盖压着赵某3胸部,左手握着赵某3右手的手脖子压在地上,右手按着赵某3的左肩膀。其赶紧用左手把赵某3手掰开,用右手的拇指和食指夹着刀把的最上面将刀拿下来扔到王某1邻居老黄家的园子里了。这时候,羿某某见其把刀扔掉就站了起来,手捂着左侧腹部让其找大夫包扎,赵某3也站了起来往西边走。赵某3走到西边路口转弯的地方向南大约20米的地方就倒下了。这时赵某3媳妇也到了,其听见王某1媳妇喊:“三哥,你别吓唬我”。王某1媳妇给屯医生李某1(李某3)、王某1和刘某2打电话,告诉他们赶紧来。李某1先到的,刘某2、王某1随后也到了。大伙让李某1先给赵某3包扎伤口,羿某某也让其去帮忙。后来刘某2打电话叫来一辆车,后来用刘某2的车将羿某某、赵某3一同送往依安县人民医院了。再后来就听说赵某3死了,其把羿某某转到齐齐哈尔市附属第二医院了。打仗时其没在现场,不知道二人为什么打起来的。赵某3和羿某某平时没什么矛盾,有时候也在一起喝酒,偶尔吵吵两句。赵某3手里的刀是木把的剃骨刀,长约30公分。其赶到二人近前时只注意到羿某某的右手、腹部和脸上有伤,赵某3起来就走了,其没注意到有啥伤。3.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其家杀鹅找关系都不错的赵某3、羿某某、刘某2等人到家里吃饭。当天赵某3、羿某某、刘某2还有丈夫王某1在里屋吃的,期间赵某3和羿某某都喝了白酒和啤酒。吃到下午15时许,王某1和刘某2去烘干塔验水了,屋里还剩下赵某3和羿某某。其听赵某3在饭桌上跟羿某某说办低保的事儿,羿某某让赵某3跟书记说,并答应书记同意了就给其报上去。赵某3说只要羿某某将其报上去他就能办下来。二人在屋里吵吵这个事情,赵某3媳妇让赵某3回家,但赵某3不走。后来赵某3生气走了,大约十多分钟羿某某也走了。其出去喂鹅时,看见赵某3沿东边的道回家了。过了几分钟,当羿某某到院子要骑电动车走的时候,赵某3回来了,其感觉二人要打起来,就赶紧去东院黄某1家喊人,但黄某1喝多了没喊起来。其从黄某1家出来的时候,羿某某就喊其“小凤,快报120,他已经捅我好几刀了”。然后其往二人近前走,发现赵某3媳妇在他家后面园子里,其就喊:“三嫂,他俩打起来了,你赶快过来”,然后赵某3媳妇也往这面来。其到二人近前时,看到羿某某半蹲着压在赵某3身上,羿某1也在近前,羿某某脸上有个口子,脸上和左侧肋部出血了。羿某某随后站了起来,赵某3站起来后往西走,走了大约五六十米就躺在了地上。赵某3媳妇也朝这面走来,其问赵某3媳妇赵某3怎么了,赵某3媳妇说死那了,其和赵某3媳妇就走到赵某3近前。然后,其就给村大夫打的电话,并让赵某3媳妇回家取钱去医院看病。其帮着照看赵某3时,就见赵某3在那里哼哼。大约七八分钟,大夫到了后就给赵某3的伤口包扎了一下,其在帮着包扎过程中看到赵某3的两条腿上各有一处刀伤,裤子被划开了,肉也划开了。羿某某的伤没包扎上,大夫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来之前,其打电话叫回来王某1和刘某2,然后用刘某2的车将羿某某和赵某3送往依安县里。当车走到洪发村4队的时候遇到了120急救车,然后众人就将二人放在了120车上。到依安县人民医院后发现赵某3已经死了,有人就报警了。赵某3和羿某某平时没啥矛盾,二人在其家吃饭期间,其没见他们带刀。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13时许,其请赵某3、羿某某、刘某2等人在家里吃饭。吃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其就和刘某2去烘干塔测水了。屋里其他人接着吃,当时二人已经各喝了半斤白酒和一瓶啤酒。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其媳妇打电话说赵某3和羿某某干仗了,让其回去。其和刘某2回到家里时看到羿某某在其家西南角的路口捂着肚子站着。其问羿某某怎么了,羿某某说让赵某3用刀给攮了,里面啥样也不知道。赵某3在羿某某站着地方的南面道上躺着,李大夫也在赵某3身边,然后其和刘某2把赵某3的裤子给脱了下来,李大夫给赵某3伤口包扎上了。之后刘某2和120联系,120的车到新屯乡了,众人就把赵某3和羿某某整到刘某2的车上去迎120的车。后来在太和村附近遇到了120的车,将赵某3和羿某某整到120车上后,其和刘某2跟着去了依安县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发现赵某3已经死了,然后刘某2就报警了。事发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下午五六点钟,其在同村的于山家里吃饭。韩某(韩伟地)跑进于山家里说与赵某3打起来了,赵某3拿刀追他。其和于山就出屋,在院门口遇见了赵某3,当时赵某3手里就拿着一把长约20多厘米棕色的农村杀羊扒皮用的单刃尖刀,其和于山就把赵某3劝住了。后来才知道赵某3因为找韩某帮忙收豆子,韩某没时间,再具体因为什么就不知道了。赵某3那天追韩某时拿的刀与公安机关在现场找到的那把刀样式是一样的,不清楚是不是同一把刀。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下午,其儿子王某1请赵某3(赵某5)、羿某某(羿某2)、郑某、刘某2、黄某1在家里西屋吃饭。其先吃完就下桌去东屋呆着了,因为耳背,其没听见他们说话,也不知道几点散的。等其从东屋出来时,西屋吃饭的人就剩下羿某某和赵某3了,其老伴和儿媳妇在后厨干活。然后,其看到赵某3先出的屋,不久羿某某也出去了。羿某某在其家院里推自己的车时,赵某3又回来了。其听不见赵某3和羿某某具体说了什么,只透过窗户看见二人滚到了一起,都躺在了地上。其从屋里出去后看见赵某3在地上,羿某某趴着压着赵某3,其没看清赵某3当时什么状态,也没看到谁手里有刀。其就过去从背后用手抓着羿某某的两侧肩膀拉了一下,但没拉动。其看见羿某1在东边道上大约100米左右的地方往西走,就向羿某1招了一下手,喊其过来。羿某1来后将羿某某抱走了。其看见羿某某脸上和双手上都有血。赵某3是自己站起来往西边南北水泥路上走的,其见赵某3两个裤子的位置向外流血,后来倒在了水泥路上。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14时许,其与羿某某、羿某1、赵某3、黄某2(黄某1)、父亲刘某1、王某1父亲一起在王某1家吃饭。期间赵某3和羿某某都喝酒了。吃了一会儿后,其父亲和王某1的父亲先走了,随后羿某1也走了。其和王某1吃完饭就去烘干塔了。二人走后就剩下赵某3、羿某某还有黄某2继续喝酒吃饭。当天15时52分,其接到二姐赵某4电话说干仗了,让其赶紧回去。之后其和王某1赶回去了。回到5队屯子的水泥路上时,其看见赵某3躺在道口上,羿某某距离赵某3三四十米捂着肚子也在那。在现场的还有村里的李大夫,李大夫让其去迎一下120车,之后其找的李某4出租车。出租车来之前,其与李大夫一起给赵某3的伤口简单包扎了一下,其看见赵某3双腿的膝盖上侧有口子,都出血了。期间,其记得赵某3说了句渴了,要喝水,别的没注意。李某4到了以后一看这种情况就没拉,之后其就开着自己的微型车拉着赵某3和羿某某、王某1往依安县走,其告诉王某1和赵某3说话,让赵某3有意识。当车走到新屯乡洪发村时,遇到了120车。将人整到120车上后,其与王某1又坐着李广东的车去的依安县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医生对赵某3和羿某某进行救治,之后说赵某3不行了,其就报警了。一个多月前的一个晚上,其与王某1在于山家时,韩某跑进屋里说赵某3拿刀追他。其和王某1就出去在于山家门口遇到赵某3,赵某3手里拿着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木把单刃尖刀,其和王某1就劝赵某3。后来听说是因为赵某3找韩某干活的事。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户口上的名字叫李某1,但大家都叫其李某3,是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的大夫。2016年11月7日16时许,王某1的媳妇给其打电话说羿某某被赵某3捅了。放下电话后,其就赶往打仗现场,当时只有王某1媳妇在赵某3身边站着向其招手。其到近前看见赵某3头朝南脚朝北有点侧躺在地上,腿上和裤子上都是血,双眼微闭面色有些发黄,还没有死。其处理不了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后王某1、刘某2也来了。其赶紧让王某1、刘某2、王某1媳妇把赵某3的裤子脱下来,大伙费了好大的劲儿才脱到膝盖。其看到赵某3左右膝盖上面各有一处伤,伤口向外翻着。其就用绷带给包扎起来。包扎完之后其提议用刘某2的车送县里迎一下120车。后来其在刘某2的车上看到了羿某某,羿某某脸上和手上都有血,肚皮上、左侧肋巴下各有一处伤。大家伙将赵某3往车上抬的时候,赵某3说了两句要喝水,其他再也没说别的。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平时大家都管其叫黄某2子。2016年11月7日13时许,王某1请其和赵某3、羿某某(羿某2)、羿某1、郑某、刘某2等人在家里吃饭。坐席的顺序为羿某某坐在正北,右手边依次是王某1、赵某3、郑某、其、刘某2的父亲、王某2(王某3)、羿某1、刘某2。吃饭的时候大多数人都喝酒了,但没注意谁喝谁没喝。其喝了两杯白酒后就被媳妇叫走了。其走的时候,羿某某、赵某3、王某1、刘某2等人还在王某1家。公安人员到其家调查时,其才知道赵某3死了。其不知道赵某3和羿某某有啥矛盾,吃饭的时候也没注意听他们唠什么。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依安县120急救车的工作人员。2016年11月7日16时03分接到救援电话后,司机许国庆开车拉着其和宋连波医生还有护士一起到新屯乡往北的地方,在半路上接到了一辆车送来的两名男性患者,时间是下午16时29分。一名伤势较重的叫赵某3,另外一名伤势较轻的叫羿某某,二人均为刀伤。羿某某是自己上的救护车。赵某3被抬上救护车后,几人对赵某3进行了抢救,但当时已经无生命特征,用的药在车上都有记录。到医院后,对赵某3做了心电图,确认已经死亡。此外,对羿某某也进行了相应的救护。在救护车上羿某某和赵某3之间没有语言交流。10.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一个多月前,赵某3找其帮忙割黄豆。由于当时其答应给别人家帮忙就没去。过了一天,其帮人干完活儿往家走路过赵某3家,其见到赵某3后说过几天打黄豆时再过来帮忙。赵某3说不用其帮忙、这是来磕碜他来了等,并用扁担怼了其胳膊一下,其就推赵某3一下,赵某3坐在地上后,其就去二姑家了。这时候刘某2打电话叫其小心点,赵某3正拿刀在找其呢,并说赵某3喝酒了,不让其和赵某3一样的。其出门后看见刘某2和王某1在于山家院门前往回拉赵某3,其就想偷偷遛墙根回家。刘某2又来电话说赵某3去其家了,还劝说其不要和赵某3一样的。赵某3媳妇还到其二姑家告诉其别出去,一会儿赵某3就回去了。其当时没回家,直到后来看见赵某3被媳妇拉回家才回的家。第二天,其去了赵某3家,赵某3笑着让其以后别和他说话。其问赵某3扬不扬黄豆,赵某3说没酒扬不了。后来其就帮着赵某3扬黄豆了。11.证人解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赵某3和羿某某都是屯邻。2016年11月7日,赵某3给其打电话问干什么呢,并说办扶贫的事儿羿某某说是他说的,赵某3想让其澄清一下。其让赵某3把电话给羿某某,并说其帮赵某3把这事说一下。赵某3说羿某某不接电话,其说不接就拉到吧,你俩都喝酒了,一会儿回家睡觉吧,说完就把电话挂了。赵某3的手机号是150××××5218,其手机号是139××××8811。(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羿某某第一次供述称:2016年11月7日13时许,其与王某1、刘某2、郑某、黄某1、赵某3、刘某1、王某2等人在王某1家西屋吃饭。期间就王某2没喝酒,其余人都喝酒了。吃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有事儿的人都走了,剩下其和黄某1、赵某3。其记得当时外屋有王某1媳妇和赵某3媳妇在收拾。赵某3和其说想报贫困户,并说只要报就能整上。其说赵某3根本整不上,因为赵某3家条件挺好。赵某3继续和其说整贫困户。其问赵某3是不是跟解某1(谢乐朋)说了报贫困户的事儿了,解某1都给村里打电话问了。赵某3还问其三叔羿广昌咋整上贫困户了,其回答是因为其三婶得了乳腺癌正常报的。赵某3说其没有跟解某1说过这事,但其就认为是赵某3说的。然后赵某3嘴里就嘟嘟囔囔的说话,说啥也听不清楚,随后转身出去了,黄某1也走了。这期间,赵某3媳妇喊赵某3回家,但赵某3那时并没走。后来其去院里取电动车也准备回家,这时赵某3走到电动车前。其看见赵某3外侧右面的衣服兜里有刀把,但吃饭的时候赵某3兜里并没有刀。其就问赵某3说因为这点事还杀人呢,并让赵某3捅其两刀(意思因为这点不值当的事,还至于动刀啊)。赵某3就拿刀捅其左侧腹部两刀,其就围着电动车跑了两三圈,其把电动车推倒了也没挡住赵某3。赵某3还要用刀捅其,其用右手把刀握住并要抢刀。赵某3没撒手,其就把赵某3按在地上,赵某3跪在地上背对着其,其从后面用右手握住赵某3拿刀的右手,二人就厮巴在一起了,赵某3就盘坐在地上,其从后面压着赵某3,抢刀时其看到扎在赵某3左腿膝盖附近两刀,但其记不清楚具体咋扎的,扎了几下,刀一直也没抢下来。厮巴完其没注意刀整哪去了,其记得二人厮巴时王某2好像在场看见了,其曾喊王某1的媳妇赶紧报110。再之后其看见赵某3起来后往西边走,这时候羿某1也来了。其让羿某1赶紧打电话找村大夫李某3。其站着用手捂着伤口往西走,然后看见赵某3倒在了地上。这时李某3来了就给赵某3包扎腿上的伤,其就在距离赵某3二三十米的地方站着。后来刘某2开车来了,拉着其和赵某3、王某1往县医院走。当车走到洪发村附近时就碰见120的急救车。赵某3是被人抬上120的车,其是自己上去的。在急救车上医生就开始抢救赵某3,等到了人民医院时,医生说赵某3已经死了。其就被抬到医院手术室抢救,后来被转到齐齐哈尔市的医院。其没见过赵某3拿的那把刀。案发一个多月前,其听说赵某3曾因韩某没帮他干活拿刀撵过韩某,二人干仗了。2.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羿某某第二次供述称:被害人赵某3的伤是其在与赵某3抢刀时形成的。抢刀时赵某3右手拿刀,其握着赵某3拿刀的右手,其从身后用身体压着赵某3,赵某3坐在地上,其记得扎到赵某3两刀,一刀扎到赵某3左腿膝盖上方10厘米左右位置。还有一刀扎到赵某3腿部,但记不清具体扎到左腿什么位置。二人打仗前,赵某3一共让其接过两次解某1的电话。第一次是其与赵某3、黄某1在王某1家屋里时,赵某3给解某1(谢大发)打电话并让其接电话,用意是证实解某1要办贫困户的事不是赵某3告诉的,但其没接。第二次是在王某1家院门前二人打仗的地方,其与赵某3相遇时电话已经接通了,赵某3把电话给其让其接,意思还是要证明那事情不是他告诉解某1的,其也没接。当时就见到赵某3兜里的刀把了,于是就和赵某3说:“三哥,这点事还要杀人呢,你还捅我两刀啊?”。二人打仗时,刀一直在赵某3手里了,其没抢下来。3.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羿某某第三次供述称:其之前交代的事情都属实。被害人赵某3的伤是其在与赵某3撕扯抢刀过程中形成的,记不清楚具体怎么造成的。其所受的伤是赵某3形成的。4.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羿某某第四次供述称:其之前和公安机关供述的内容都属实,厮打的其他过程也想不起来了。如果赵某3家属的要求合理,其愿意积极赔偿,以减轻对其的处罚。5.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羿某某第五次供述称:2016年11月7日13时许,其在王某1家吃饭唠嗑过程中,因为报贫困户的事儿和赵某3发生了口角。赵某3气囔囔地先走了,过了几分钟其就准备回家。其刚走到院门口放电动车的地方时,王某1的媳妇就喊其,让其赶紧走。其正准备取电动车时,赵某3就走到电动车近前了。赵某3外衣右侧兜里有一把刀,其看到了刀把,赵某3让其接解某1的电话,但其没有接。其就问赵某3说:“三哥,因为这点事还杀人呢?你捅我两刀吧”。然后,赵某3说:“我杀了你”,拿刀就捅其左侧腹部两刀。其围着电动车跑了两三圈,把电动车推倒了也没挡住赵某3。赵某3还要用刀捅其,其用右手把刀握住就要抢刀,赵某3没撒手,其也没撒手。其把赵某3按倒在地上,赵某3跪在地上背对着其,其从后面握住赵某3拿刀的手就厮巴在一起了。赵某3跪在地上,其就压着赵某3。其用右手握着赵某3拿刀的右手,后来厮巴抢刀时,其看到扎到赵某3左腿两刀,大致在膝盖上下的位置,具体扎哪记不清楚了。其喊王某1媳妇赵某4赶紧报110,然后就记不清楚了。之后其看见赵某3起来往西走,这时候其看见羿某1来了,其跟羿某1说赶紧给村大夫李某3打电话。其站着捂着伤口也往西走,然后就看见赵某3倒在了地上。在齐齐哈尔市住院时,其听说羿某1将刀扔到院子里了。其没看见刀什么样,对刀没有辩认能力。(六)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安)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尸体检验发现,死者赵某3头面部、颜某、左某、肘关节、尺骨茎突上方、左手、左右腿、左脚等部位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其双腿部创口特征为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伤特征,推断为单刃刺器作用形成;赵某3被上述单刃刺器作用于左小腿部致腘动、静脉破裂。结合现场血迹及死者衣着侵染的血迹认定,该人系因腘动、静脉破裂失血死亡;根据该人所受损伤部位及分布、作用方向、损伤程度,再结合案情介绍及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为赵某3死亡系他人所为(他杀)。2.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安)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41号鉴定书证实:伤者羿某某颜某、腹部及右手部开放性外伤和左侧腮腺实质性损伤的诊断成立,其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99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棉签(1-4)上检出血的STR与羿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24×1024;2.送检棉签(5-7)、鞋、尖刀(刀尖)上检出的血的STR与赵某3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6×1021;3.送检尖刀(刀把)上检出混合型STR,不排除来源于受害人赵某3和羿某某。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102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赵某3和妻子肖某是赵某2生物学父母的相对机会为99.99%。(七)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依安县公安局黑(依)公(刑技)勘(2016)Kxxxx000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5组王某1家东南侧通道上。中心现场位于王某1家与黄某1家南菜园间通道南侧。在通道地面上,距黄某1家菜园西围墙0.05米,距南围墙南边缘向西延长线0.84米处有红砖,在红砖西侧面上,距地面0.15米处在0.08米×0.1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1号)。距黄某1家菜园西围墙向南延长线0.8米,菜园南墙向西沿长线南1.4米处,在0.7米×0.8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2号)。距黄某1家菜园西围墙向南沿长线1.73米,菜园南墙向西沿长线南2.68米处,在0.7米×1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3号)。距黄某1家菜园西围墙向南延长线2.16米,菜园南墙向西沿长线南1.8米处,在0.3米×5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4号)。在黄某1家菜园内玉米堆上,距南围墙6.1米,距西围墙7.3米处有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刀全长0.27米,刀身长0.155米,刀把长0.115米,刀身最宽0.03米。黄某1家菜园南侧是东西向屯间路,土路面,路南北宽4米,中心现场西50米是南北向水泥路。在屯间路上,距水泥路3米,距屯间路北边缘2.5米,在0.5×0.8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5号)。距水泥路0.9米,距屯间路北边缘4.6米处,在0.3米×0.6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6号)。在水泥路东路肩上,北距屯间路27.5米,距韩文英家菜园西围墙2米处,在1米×1.2米范围内有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7号)。该血迹东1.6米处有一双黄棉鞋,左脚鞋面及鞋内侵染大量血迹,右脚鞋面侵染少量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8号)。该双鞋南1.7米处有一捆玉米杆上有一条裤子,裤腿上侵染大量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编为9号),裤呈向外翻卷状,带有一条皮腰带。2.肖某辨认笔录证实:肖某能准确辨认出现场勘验所获取的尖刀即为自家由赵某3保管的木把单刃尖刀,并说明了该刀为赵某3平时在家使用,已用了四五年的时间,其本人对该刀也非常熟悉。3.羿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羿某某表示因当时只注意刀是一个木制的把,没有完全看到尖刀的全貌,且当时只顾着厮打,没有注意也没有看清刀的样子,所以不能辨认出二人争夺的尖刀。(八)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羿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当日,羿某某因受伤被人送往依安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转院至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羿某某进行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综上,对辩护人朱一出示证据证实被告人羿某某在案发后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赵某3系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居民,其近亲属有妻子肖某、长女赵某1、次女赵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780.02元,包括:1.医疗费400.02元(120门诊费);2.死亡赔偿金236640元;3.丧葬费22018元;4.亲属交通费和住宿费1722元。上述事实有依安县新屯乡复兴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车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羿某某在与被害人赵某3厮打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赵某3家属主张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认为羿某1参与伤害被害人,要求对尖刀上的指纹进行鉴定,进而追究羿某1的刑事责任。因从案件的起因、厮打经过、被告人实施的伤害手段及被害人受伤部位等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此外,公安机关已书面说明尖刀因材质和污损原因不具备鉴定指纹条件,且本案无证据证实羿某1参与伤害被害人,故对被害人家属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人主张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经查,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本案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在被被害人连续扎伤腹部和左腰后继而在防卫过程中将被害人扎伤的事实,且被告人不能提供防卫正当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等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主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提出被告人没有希望或放任造成被害人伤害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经查,被告人供认其系在与被害人抢刀未果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厮打时将被害人腿部扎伤。证人王某2、赵某4和羿某1证实了二人发生厮打及被告人控制了被害人持刀的手腕的事实。此外,经尸检发现被害人的头面部、颜某、左某、肘关节、尺骨茎突上方、左手、左右腿、左脚等部位均存在不同程度损伤。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在厮打中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后,持刀返回王某1家继而与被告人发生厮打,被害人的行为对于引发犯罪具有重大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使用管制刀具对被害人实施伤害,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诉求中的尸体存放费、衣服和祭品费用、车某、穿衣费、处理丧葬事宜亲属饭费均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故不予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无医疗机构、劳动及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肖某病情、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故不予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故不予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的交通费,本院仅支持有证据证实的亲属奔丧费用(含住宿费)。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及诉讼代理人胡金萍、赵井奎、赵景武、被告人羿某某及辩护人朱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羿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人民币208624.0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赵某1、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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