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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齐某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2014年1月7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家属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对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家属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对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运华
审判员:梁天元
审判员:王红

书记员: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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