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万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万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万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程万宝酒后驾驶牌号为黑GF**号长安牌微型面包车,在密山市沿X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乡XX村东侧1公里+500米处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曲某1、蔡某1及行人张某1撞倒,造成曲某1、蔡某1当场死亡,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鉴定,程万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9毫克/100毫升。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曲某1符合生前被运动的钝性物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蔡某1符合生前被运动的钝性物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万宝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万宝于2017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万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程万宝正侧位照片、犯罪嫌疑人网上查询、尸体处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密山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申请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岳某、蔡某2、曲某2、张某5、李某、崔某证言;被告人程万宝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万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程万宝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程万宝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程万宝虽不具有自首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程万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程万宝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程万宝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万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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