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7岁。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3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受审。2018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黑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沿鸡西市城子河区正阳矿中道由东向西行至体育彩票门前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东某某(男,殁年65岁)撞倒,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东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17时20分许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部门带至交警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某、刘某的证言,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鸿、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对此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桂萍
书记员:于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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