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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2017年3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6日以鹤南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荣荣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系鹤岗市XXX工作人员,2017年02月24日8时许,罗某受鹤岗市XXX指派驾驶无号牌斗山牌铲车,在南山区大陆铁道口南150米邮局道口处进行清雪作业,在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66岁)刮倒后碾压,经鹤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致盆腔内多发性损伤出血死亡。经鹤岗市公安交巡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罗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鹤岗市环卫站、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鹤岗市XXX、被告人罗某共同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其中鹤岗市XXX赔偿48万元,罗某赔偿2万元,该款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对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鹤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及时避让行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罗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到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无号牌车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荣荣

书记员: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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