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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2017年8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2月6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驾驶黑NF××××号车沿黑嘉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黑嘉公路东峰道口西处,与对面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将路边行人付××撞倒,至其当场死亡。经逊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逊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韩××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萍

书记员:洪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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