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2017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铁军
书记员:闫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