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字[2012]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6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根据对被告人谢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新红
书记员: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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