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其叔父余大江所有的鄂f××××ד江铃”牌越野车,由谷城县城关镇至庙滩镇,行至城关镇北辰大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前路口处,将前方骑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城关镇筑阳路8号居民占某(男,殁年62岁)撞倒在地。被告人余某下车将占某扶坐在路边,又将电动自行车推到公路边,遂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余某查获。占某被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0天,花医疗费167103.50元。同年11月12日,占某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占某无责。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赔偿了占某2200元医疗费。
另查明,被害人占某的亲属童某、占应强、占园园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91410.40元。2016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原告童某、占应强、占园园的各项经济损失671471.80元,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已垫付1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551471.80元亦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被告余某赔偿51471.80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1200元护理费后为49271.80元(至今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童某证实,2015年10月2日6时20分,我丈夫占某骑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城关镇筑阳路三环锻造厂的家中出门钓鱼,大约6时50分,三环锻造的同事到我家中喊我说是占某在北辰大道被一辆小车撞了,人送到了县医院,后我就赶到县医院,我到县医院后对方司机在医院带占某检查,后占某就在县医院住院。
2、接报警记录、户籍证明、扣押余某b2驾驶证清单、余大江车辆投保相关资料、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死亡证明火化证、不申请尸检等相关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3、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余某2015年11月13日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余某到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4、机动车查询结果,证实江铃牌小型汽车,号牌f8k265,机动车所有人余大江。
5、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谷公交认字(2015)第42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十七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占某无责。
6、本院(2015)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民事判决情况。
7、被告人余某的供述,2015年10月2日7时许,我驾驶鄂f×××××号牌越野车(车是亲戚余大江的,我有b2证,车有保险)。从谷城县城关镇到本县庙滩镇,行至城关镇北辰大道新检察院门前路段,我看见前方10多米远右边路口有一辆从右边的车道出来从斑马线上横过公路,我就按了一喇叭,示意对方减速,但是对方没有减速,后我车与电动车还有二三米远的时候电动车还在向前行驶,我就赶紧向左边打方向,我驾驶的车辆的车身右边和电动车的前方擦住了,电动车倒地,我的车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在路面左边停下来,我下车看见骑电动车的老爷子倒地受伤了,我就将老爷子扶起来坐在路边,后我将电动车赶到检察院门前,我就报警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孙合琴 审判员 杨汉东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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