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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方治平(主审人)、章胜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法载人,因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立即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予以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法载人,因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立即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予以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范斌
审判员:方治平
审判员:章胜军

书记员:章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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