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主动电话报警,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认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建强
书记员:陈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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