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罗某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逮捕,2014年1月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罗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罗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志勇
书记员: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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