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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月7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安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忽视安全、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明知有人报警后而在现场等候,供认其犯罪事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还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旺喜

书记员:汪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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