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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叶某,曾用名叶某戊,河北宽满族自治县人,铧尖金矿保安,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5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叶某驾驶冀HF726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华线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地乡方向往铧尖乡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大华线铧尖乡牛心山村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卢某甲相撞,造成卢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叶某未停车、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叶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叶某叶某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铧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某叶某家属与被害人卢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叶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及车辆痕迹和损坏的情况;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叶某叶某具有驾驶证,准驾车型B2。所驾车辆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转向系转向轮横向侧滑量不合格,灯光系不合格;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卢某甲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叶某叶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
7、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叶某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肇事逃逸后藏匿车辆号牌地点的辨认过程;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叶某于2017年5月3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铧尖派出所投案;
10、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从广场往家走,听见“咣”的一声以后,就看见从关石方向过来了一辆带斗的小型双排似的货车箭似的往铧尖方向开去,没有停。到跟前,其看出来是其哥卢某甲,其用手摸摸他的胸口,没反应了,就告诉了家里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叶某叶某当晚八九点左右给其打电话,说他开车在铧尖乡牛心山村撞人了。过了半小时,其给叶某叶某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开车在铧尖乡牛心山村开车撞人了,其问他在哪,他说在开车呢,其问撞的人怎么样了,他说不知道。后来通话他说他要回来自首,其联系了叶某甲和李某乙等人去接叶某叶某;
12、证人叶某乙、李某乙、叶某丙、叶某甲的证言证实,四人开车将被告人叶某叶某在迁西县上营接回宽城,并陪同被告人到铧尖派出所去投案;
1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4、被告人叶某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车辆在牛心山村部前路段肇事后逃离现场及其被家人接回后到铧尖派出所自首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叶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叶某叶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叶某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关峰 审判员曹飞燕 人民陪审员张健鑫

书记员:何 文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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