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河北省迁安市人,司机,住河北省迁安市。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关峰
书记员: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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